作者ipfu (江米小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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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CPBL] CPBL 9月30日 例行赛惩处案
时间Mon Oct 1 19:16:06 2012
※ 引述《ts0231087 (很不会使用PTT...)》之铭言:
: 针对9月30日联盟例行赛统一7-ELEVEn对兄弟赛事,於第九局上半发生之违反运动精神事
: 件,联盟经审视比赛影片後,认定比赛行为确实违背棒球员运动精神,严重影响联盟形
: 象,联盟决定取消本季最佳救援投手奖项,并依规章第二十五章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作出惩处决议。
: 统一7-ELEVEn中岛辉士总教练与兄弟陈瑞振总教练,未尽督导之责,两人各处罚金五万元
: 、禁赛三场。兄弟叶咏捷选手及统一7-ELEVEn李育儒选手,因明显违反运动员应有之比赛
: 行为,因此亦处禁赛三场之处分。
: 有关禁赛实施日程按联盟规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於明年球季开始执行。
: http://www.cpbl.com.tw/new/Newsread1.asp?Nid=10949
可以抓一下这则公告的关键字,
首先联盟将此事件界定为「违反运动精神」且「影响联盟形象」的事件。
联盟据此祭出了规章第二十五章第五条作出惩处,即:
「球团队职员如有赌博、斗殴、酗酒或其他
影响职业棒球形象之不正行为
...(中略),经联盟查证属实者,由联盟视情节轻重处
球团及该不正行为
之队职员罚金一至十万元、禁赛一至十场...(下略)。」
就这则规定而言,可以发现这个惩处案有一个球员躺着也中枪,
那就是象队原本取得救援王资格的汤玛仕。
关於奖项的取消,依联盟规章,有以下要件:
有以下情形者,联盟得停止颁发该奖项或减少奖金之发给。
一、所有被遴选人必须在所属球团最後一场例行赛之登录名单中;
二、除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得奖人需亲自出席年度颁奖典礼,否则减半发给奖金;
三、获奖者在年度颁奖典礼前後,
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涉赌等影响职棒健康形象
之不正行为者,联盟得视实际状况取消其得奖资格。
回看惩处公告,联盟认为「违反运动精神」且「影响联盟形象」的人员,
是中岛辉士与陈瑞振两位总教练,以及叶咏捷与李育儒两位球员。
联盟并不认为汤玛仕有违反运动员精神应有之比赛行为,
却也取消了他的救援王奖项。
这是在现有规定之外,联盟黄会长出手使用了他的裁量权。
「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实际状况与条文不符者,联盟得视情况对违规者作出
惩罚,...(中略)。同时,
联盟会长保有最终裁量权。」
会长居然动用了帝王条款,可见问题有多复杂 :)
联盟认为中岛辉士与陈瑞振未尽督导之责,等於是大事化小,
判断这起事件出自於叶咏捷与李育儒自己的意思,并非教练授意。
但是在四人的惩处之外又取消了救援王奖项,
用意并不在惩罚汤玛仕,
而是为了不让叶咏捷或李育儒「得逞」,为队友作嫁。
如果汤玛仕或林岳平其中一人最终因为叶咏捷或李育儒的不正行为而取得救援王,
那就表示叶咏捷或李育儒其中一人成功了。
(在这次事件中,得益的是汤玛仕。)
为了避免鼓励这种行为,只好委屈汤玛仕了。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最佳救援投手」是个人奖项,
叶咏捷或李育儒都是为了队友作嫁。
即使大方承认是教练授意主使,这个荣耀最终会归於汤玛仕或林岳平,而非球队。
除非这四人收了汤玛仕和林岳平的贿赂,否则可以说一点儿好处都没有。
进一步厘清曲直,联盟显然想要处罚的是在投打对决间未尽力比赛的行为,
并不是叶咏捷、李育儒、中岛辉士或陈瑞振取得了什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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