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我在缺席处看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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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院裁定乙则 康明杉假处分 (from爱资)
时间Wed Jul 2 15:15:18 2003
作者: zoez (zoez) 看板: baseball
标题: 高院裁定乙则---康明杉假处分
时间: Wed Jul 2 14:25:38 2003
没有找到童棕辉的 据报导他的也是假处分裁定
所以应该和康明杉的类似(郭建霖 陈义信 吴复连也有)
之前有人说童棕辉打输官司 如果他声请的裁定和康一样的话
那根本不是打输官司
康是申请法院暂时裁定他和原球队没有契约关系
因为诉讼可能很久 这拖延的时间会造成他的损害
只是请法院暂时定一个法律关系 让中职不能对他罗哩罗唆
假扣押裁定不会去审判实体上谁对谁错的问题 只会看有没有必要
法院认为康的情形没必要暂定
如果康真的有受损 到时後用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就好了
反正结论就是 这和谁对错没有关系 只是一些程序上的手段
跟上面的实体判决不一样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三七三号
抗 告 人 康明杉
代 理 人 谢震武 律师
右列抗告人与相对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间假处分事件,对於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
一月十六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三七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驳回。
抗告诉讼费用由抗告人负担。
理 由
偻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两造间雇佣关系已为伊所终止,但却为相对人所否认,
两造间对之存否显有重大争执,而雇佣契约本为继续性之契约,且两造就此法律关
系之争执,将发生雇佣契约存在或不存在之确认之诉,伊自得依此诉讼标的为争执
法律关系,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定其暂时状态。而民事诉讼法第
五百三十八条所规范者,乃指所争执法律关系之属性有无继续性而言,而非以契约
消极或积极状态而定,即在消极状态之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其适用。原裁定认为伊主
张已合法有效终止系争雇佣契约,该雇佣契约既已终止,则显已无得声请定暂时状
态之继续性法律关系存在,而驳回伊之声请,有所违误。复工作权自由为宪法所保
障,相对人却漠视之,一昧否认伊终止契约之效力,宣称系争雇佣契约为终身性质
,其仍然有效存在,并扬言将全面封杀伊参与职业棒球活动,禁止伊参加相对人以
外之人各项访问、广播、录音录影、拍摄、拍照、商品或服务广告活动及棒球比赛
、体育竞赛等各项活动,迫使伊提早退休,不能再参与职业棒球之工作,此无疑使
抗告人工作权受到严重侵害,而职业棒球球员之球技发挥与表现有其时间阶段性,
是相对人扬言将行使其契约权利,禁止伊参与棒球有关活动,纵然将来两造就此契
约存否之争执,获得胜诉,亦因年龄因素而丧失职业棒球工作机会,则伊工作权受
严重侵害,且此侵害将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伊为免受到仅以难以回复之损害发生
与扩大,即有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性。何况两造间之雇佣契约已因终止而
不存在,伊即有自由工作权利,对於相对人另有积极状态之自由工作权,此亦尚有
继续性之法律关系,相对人既为否认该权利,两造就伊自由工作权发生之争执,亦
有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原裁定对此未置一词,遽予驳回伊之声请,尚有
失漏,为此提起抗告,求为废弃原裁定,并请准裁定「相对人不得命伊穿着其提供
之棒球制服及参加相对人之棒球比赛或其他任何体育竞赛」及「相对人不得禁止伊
参加各项访问、广播、录音录影、拍摄、拍照、商品或服务广告活动及相对人以外
之棒球比赛、体育竞赛」之假处分。
伛按关於假处分之规定,於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准用之,民事
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八条定有明文。所谓法律关系,指金钱请求以外凡适於为民事诉
讼之标的,有继续性者,皆属之。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号判例可资
参照。查,抗告人既主张两造间并无雇佣关系存在,即不发生伊对於相对人有积极
状态之自由工作权,设若相对人侵害抗告人宪法上所保障之人民工作权,亦仅对於
抗告人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法律关系,依抗告人声请及抗告意旨,其对相对人
并无金钱请求以外适於为民事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存在,揆之上开说明,抗告人之
工作权纵然受到相对人之侵害,其性质上非有相当继续性之法律关系,即不适於定
暂时状态之假处分。从而,抗告人执以伊对於相对人有继续性且积极状态之自由工
作权为相对人所否认,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云云,委无可采。
黹其次,参考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00号判例:「关於假处分之规定,於
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准用之,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八条定有
明文。是故如通行权於当事人间已成为争执,或通行权已被侵害,债权人声请定暂
时状态时,非不得禁止债务人将为通行权标的物之土地,变更现状或设置障碍物以
阻止通行,或为其他类似行为。又所谓变更现状,不仅指标的物从前存在之状态将
有变更,并包含已有变更者在内,本院着有四十三年台抗字第八七号判例可循。」
意旨,所谓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系指因避免重大之损害或其
他情事,有就争执之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之必要之债权人而言。查依抗告人主张
,伊已合法终止两造间之雇佣契约,伊并无得依据雇佣契约请求之权利存在,则抗
告人既无雇佣关系请求权存在,尚难认抗告人有为假处分之权利存在;且两造间终
止劳动契约既已终止,雇佣关系已不存在,如相对人对抗告人倘有所侵害,亦仅生
抗告人於诉讼结果受胜诉判决後得否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并无因避免重大损害或
其他情事,有就争执之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必要之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
抗字第七五号裁定参照)。又若设抗告人之终止契约不合法,抗告人本有依约履行
契约所订之义务,如抗告人不为履行,同为仅生损害赔偿之情事,亦无金钱请求以
外适於为民事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存在。
饫再按「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四条所谓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系指
因避免重大之损害或因其他情事,有就争执之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而言
,此必要之情事即为假处分之原因,应由声请假处分之人,提出相当证据以释明之
,苟不能释明此种情事之存在,即无就争执之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之必要。」亦
有最高法院二十二年度抗字第一0九九号判例可资参考。查抗告人所主张,如因相
对人禁止伊继续从事职业棒球活动,抗告人将因之长期失去职业棒球表演及比赛之
工作机会,其有无以避免无法回复之重大损害云云,并未释明相对人有为禁止行为
,且未释明如相对人要求抗告人为上开行为时,抗告人将受有如何不可避免之重大
损害,又此一释明尚非以供担保之方式可补其不足,是其所为本件假处分之声请,
於法不合。
顸如前所述,抗告人声请本件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尚难准许,伊请求裁定「相对人不
得命伊穿着其提供之棒球制服及参加相对人之棒球比赛或其他任何体育竞赛」及「
相对人不得禁止伊参加各项访问、广播、录音录影、拍摄、拍照、商品或服务广告
活动及相对人以外之棒球比赛、体育竞赛」之假处分,不应准许。原裁定驳回抗告
人之声请,核无不合。从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当,委无可采,本件抗告为无理
由,应予驳回。
陧据上论结,本件抗告为无理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五
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 官 吴 欲 君
法 官 陈 博 享
法 官 王 立 杰
右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书记官 明 祖 全
中 华 民 国 八十六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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