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en7644 (你不知道,耶稣有多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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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Re:[法条] 有关游行
时间Wed Oct 21 21:35:41 2009
-------------人客阿 要战了~ 请点餐 (开始炸鸡排)-----------------
这个好像是一个同志游行
游行主办单位:台湾同志游行联盟
活动主办单位:台湾医学生联合会
性健康推广部(SCORA)
这是官网
http://www.twpride.info/
他们的诉求:
我们主张废除箝制自主性爱、违反人权的三大恶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刑法第235条。不再以伪称的「妨害善良风俗」、「保护儿童
青少年」、「扫除猥亵」之名,滥行反人性、违宪、侵犯人权之实,让包含LGBT在内的性
少数、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爱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恶法压迫的恐惧之中。
下面很多解释..我觉得焦点好像有点偏掉
都是在讲 人权 男女平权 性自主权 工作权
可是这三条法根本没有要限制你这个权利阿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讲的是
"公开场合" 和 "性交易(有利益的交换)"
而刑法第235条是指 "散布色情物阿"
在这三条法的观点下
你要行使性自主权,大可以打个电话,写个信,MSN叮咚一下(不可以"公开"徵炮友)
就算约个三五好友(如果你口味够重的话),只要不涉及利益交换(金钱 土地 有价证券...)
你要怎样随便你
或是,你要看某种日本出品的动作片,你要去外面买片子,然後自己一个人关起来享受
或是,整间房间就自己一个人住贴满了怪怪的海报,那也没关系啊!
这也都有判例的,可以去查的
=>白话翻译大法官解释(释字617):
色情片只要没有暴力、性虐待、人兽交等画面
采取适当隔绝,不让一般人可随手取得,应受宪法保障。
所以,废除这三个法对人权,男女平权,性自主权有什麽帮助吗?
( 我觉得里面可以讨论的只有「自愿的性交易是否合法」 )
而不是说这三个法规都不合理就废除
说废除就废除 那有什麽保护措施吗?
哪一天抓到被迫卖淫的少女,只要他说「我自愿的」,那就拍拍屁股走人?
他身边明明就站着皮条客和车夫阿!!
哪一天我带着小孩逛街,看到路边有怪怪的海报,我要用那个海报帮他做健康教育?
好啦,到底诉求什麽? 如果真如他所说的,那根本不用废除这三个法吧?
到底有什麽意图?
: 以下是则尧(VPI)的解释:
: 先说明这个法的争议点在於何处
: 这个法案的修正,基本上并未谈及性交易是否无罪。假使性交易是有罪的,那应该对於
: 买卖双方不应有差别,而更应该对於行为者做更大的约束,而不是处罚找的到的娼。
: 而当初立法的原因,只是因无异的性别歧视,而只处罚娼(大部分为女性),而不罚嫖
: (大部分为男性)。而现在修法的动机,就是希望能够破除性别歧视。
: 而这也符合同志大游行的主张:破除性别歧视。
: 再说,身体自主更是人权的规范,在联合国都明文规定下。法律实有修正之必要。
: 而台湾医学生联合会也有支持此项修正的必要。
: 以下是我(VPI)认为医联会应该支持2009同志大游行有关修法的理由:
: 理由:
: 为何社维法80之1应该修法?
: 1. 刑法未制裁自愿性、成年的性工作,国家以社维法制裁,已侵害人民职业选择自由
: 2. 社会秩序的关键在「是否造成他人危害」,但性交易并未侵 害他人权利,
: 现行作法已侵害人民一般行为自由
: 3. 法律不应越俎代庖处罚违反道德行为,该条款已侵害人民性行为自主权
: 4. 只罚性工作者、不罚消费者(罚娼不罚嫖),已侵害人民 平等权
: 5. 性工作者自发性支配自己身体,不侵犯人性尊严,国家以法令规范,
: 反侵犯其人性尊严。
: 理由二:
: 罚嫖不罚娼是行政院的建议,目的是让性产业与人权有更好的规范。
: 至於为何修法不通过,这就是立委的其他考量了,
: 包括了技术性的卸责与政党协商的牺牲,以及极少数男性委员的背葛。
: 2007年11月,「行政院人权小组」已一致同意「不罚娼」,当时行政院长裁示
: 将再研议实行细则。 2008年,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台大社会系举办公民
: 会议,经过与会公民5天讨论,达成不罚娼、嫖与第三者的结论。
: 既然这是行政院单位做出的建议,那当然不反对呀!!
: 理由三:
: 台湾医学生联合会是联合国的一个组织。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明文规定,将自愿从事性工作者视为职业自由,并应获得基本的保障。
: 那我们也应该支持这样修法的诉求。
: 以上
这个里面根本没提到关於性工作合法化的(这是APEC的 说服力够吧?)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甚至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
女卖淫的行为。
我不知道你这个想法从哪里来的?
还是你是看这篇新闻报导??
跟你的文字内容几乎一句不差耶
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1022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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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个争议法条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妨害善良风俗之处罚1)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前项之人,一年内曾违反三次以上经裁处确定者,处以拘留,得并宣告於处罚执行完
毕後,送交教养机构予以收容、习艺,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
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
之。
儿童及青少年性交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罚则)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
或刊登足 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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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长眉头一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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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ˇㄏ /
【 ㄧ..ㄧ 】+ 觉得案情并不单纯。
◥ /︷\ ◤ $sne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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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8.116.180
※ 编辑: tien7644 来自: 114.38.116.180 (10/2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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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ien7644 来自: 114.41.123.109 (10/22 18:16)
※ 编辑: tien7644 来自: 114.41.123.109 (10/22 18:18)
1F:推 PhoenixDance:厉害喔xD 10/22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