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fgiselle (吉赛儿NN N )
看板CMAWE
标题娱乐税
时间Tue Jul 22 13:38:37 2003
四、查定税额之调整:
1.娱乐税承办人员应每半年(每年元月及七月份)
调查业者实际营业状况调整查定税额,营业情况
变动较大者,得视实际营业情形随时调整其查定税额。
2.娱乐税代徵人对於查定税额如有异议申请更正或复查者,
应派员稽查,就查得之资料,作为核课
之依据。
3.娱乐税代徵人因故连续停业在五日以上经申请调查属实者,
其查定课税额按比例核减之。但经政
府机关命令停业或因天灾地变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发生,
而被迫停业,不受五日之限制。
五、其他注意事项:
娱乐业申请设立、变更、停歇业、复业及税额调整时,
营业税、娱乐税承办人员应相互知会。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合於民法总则公益社团或财团之组织,或依其
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者,所举办之各种娱乐活动,其全部收入作为本
事业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减除必要开支外(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作为救灾或劳
军用之各种娱乐。
三、机关、团体、公私事业或学校及其他组织,对内举办之临时性文康活动,不以任何方
式收取费用者。
前一、二项举办单位应於活动前向税捐处申请代徵及免徵娱乐税手续;於活动结束五日内
办理结案手续,并於规定期限内检具收支对照表及经主管机关核准发给其门票或代价全部
收入作为本事业之用之证明文件或取领受机关之收据,送税捐处查对符合後予以免徵。
http://www.kctax.gov.tw/02/bookhand920217/bookg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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