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Tai (悠哉悠哉)
标题[转录]●从一名女工被判赔偿一千两百万元谈起
时间Wed Aug 21 20:15:17 2002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刘宏恩)
日期: 21 Aug 2002 10:31:42 GMT
标题: ●从一名女工被判赔偿一千两百万元谈起
信群: tw.bbs.sci.law 看板: Law
来源: <
[email protected]>:42106, 61-228-111-67.HINET-IP.hinet.net
组织: 交大资科_BBS
最近林辉煌法官的抒情白话文判决受到许多瞩目和讨论,但是另外一则
很可能也值得关注的判决却没有引发太多注意。
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庭在日前判决一名每日收入不过数百元的林姓女工,
赔偿英特尔 (Intel) 公司一千两百万元。本案的案例事实为:该林姓女
工受雇於迈士电脑公司,她应雇主指定的工作内容,将旧型、速度较慢的
Pentium CPU 上面的型号磨掉,改打印上较新型、速度较快的 Pentium
120 以上的型号。迈士电脑并将变造後的 CPU 以较高价格出售,赚取新
、旧型号 CPU 之间的差价。
英特尔公司的律师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民法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
该林姓女工及其他女工,以及迈士电脑公司及其负责人,连带负损害赔
偿责任。由於其他被告在刑事部份尚未定谳,英特尔先针对林姓女工(
刑事部份已被判有罪、但缓刑确定)请求民事赔偿。法官依商标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判决林姓女工需赔偿英特尔公司其 CPU 单价的一千倍,
亦即一千两百万元。
我要提出的问题是:倘若这名女工根本连 CPU 是什麽也不知道,上面打
印的英文是什麽字也根本不认得,她纯粹只是应老板要求、在每日领取微
薄酬劳的情形下,机械性地去做磨掉旧字、再打印新字上去的工作,那麽
要求她赔偿一千两百万元,是否合理?
请注意:我问的是「合不合理」,而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我相信:
很多法律人在看完了上述案例和我提出的疑问之後,第一个职业动作是去
翻法条、找法条中规定的要件,然後设法推论、解释出法官为什麽会这样
判。
但是,请您暂且忘记您的「职业反应」,而是先从判决出现的结果开始想
起,并且假设你自己就是那位到现在还搞不清楚怎麽回事、而且一辈子也
赚不到这个数目的女工,那麽,你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合理」吗?
我相信这个判决很可能是「合法」的,法官的判决可能并没有「法律上」
的错误。因为民事赔偿并不像刑事案件,有所谓罪责的阶段可以考虑「不
法意识」的问题,而这位女工虽然并不清楚自己做的事为什麽构成侵权行
为,但是她知道自己从事了磨掉旧字、再打印新字上去的行为(即使她完
全不认得那些字,也不知道老板为什麽要她改印新字上去),因此在「法
律上」,并不影响她的侵权行为的「故意」的成立。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具备了,客观又有了损害结果,行为也是不法,而且该行为与结果间有因
果关系。所以,任何大二、甚至大一的法律系学生,都可以大声地讲出:
这个女工应该要负侵权行为责任!
但是,「合法」的判决,是不是一定就「合理」?如果不合理,但它却会
合法、法官绝对是依法做出判决,那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我从一个非法律人开始,进入法律圈研习法律若干年,如今在大学法律研
究所任教,多年来,我发现有非常多完全合法、完美依照逻辑三段论形式
来适用法律的判决,它的结果如果依照非法律人的 common sense 来看,
却显得不太合理。但法律人似乎不太讨论这些结果合不合理的问题,就算
讨论了,也是把「故意过失」、「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这些法律概
念拿出来机械操演、宣示一番,然後说不定再补上一句「哎呀,你不懂法
律所以才会觉得不合理啦」,便心满意足、不再深思下去。
但是,「合法」如果不等於「合理」,甚至脱离了社会一般大众能够理解
的 common sense,司法判决和法学推论的结果竟只能透过「法学术语」来
向人民说教,却不能获得人民真心的理解和信服,这样的司法和法学,真
的能够落实成台湾的法治社会吗?
把这个疑问提出,就教於各位贤达先进。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刘宏恩
--
╔═══════╗
║MarkLiu║
╚═══════╝
═法律学的‧心理学的‧台湾的‧宏恩的HOME PAGE═
═══ http://www.stanford.edu/~markliu ═══
--
* Origin: ★ 交通大学资讯科学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最後编修日期:08/21/2002 20:15:41 Wed》
--
┌┌┌┌ Origin: 小鱼的紫色花园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档案过大!部分文章无法显示
标题: [转录]●从一名女工被判赔偿一千两百万元谈起
时间: Wed Aug 21 20:15:17 2002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刘宏恩)
日期: 21 Aug 2002 10:31:42 GMT
标题: ●从一名女工被判赔偿一千两百万元谈起
信群: tw.bbs.sci.law 看板: Law
来源: <
[email protected]>:42106, 61-228-111-67.HINET-IP.hinet.net
组织: 交大资科_BBS
最近林辉煌法官的抒情白话文判决受到许多瞩目和讨论,但是另外一则
很可能也值得关注的判决却没有引发太多注意。
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庭在日前判决一名每日收入不过数百元的林姓女工,
赔偿英特尔 (Intel) 公司一千两百万元。本案的案例事实为:该林姓女
工受雇於迈士电脑公司,她应雇主指定的工作内容,将旧型、速度较慢的
Pentium CPU 上面的型号磨掉,改打印上较新型、速度较快的 Pentium
120 以上的型号。迈士电脑并将变造後的 CPU 以较高价格出售,赚取新
、旧型号 CPU 之间的差价。
英特尔公司的律师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民法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
该林姓女工及其他女工,以及迈士电脑公司及其负责人,连带负损害赔
偿责任。由於其他被告在刑事部份尚未定谳,英特尔先针对林姓女工(
刑事部份已被判有罪、但缓刑确定)请求民事赔偿。法官依商标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判决林姓女工需赔偿英特尔公司其 CPU 单价的一千倍,
亦即一千两百万元。
我要提出的问题是:倘若这名女工根本连 CPU 是什麽也不知道,上面打
印的英文是什麽字也根本不认得,她纯粹只是应老板要求、在每日领取微
薄酬劳的情形下,机械性地去做磨掉旧字、再打印新字上去的工作,那麽
要求她赔偿一千两百万元,是否合理?
请注意:我问的是「合不合理」,而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我相信:
很多法律人在看完了上述案例和我提出的疑问之後,第一个职业动作是去
翻法条、找法条中规定的要件,然後设法推论、解释出法官为什麽会这样
判。
但是,请您暂且忘记您的「职业反应」,而是先从判决出现的结果开始想
起,并且假设你自己就是那位到现在还搞不清楚怎麽回事、而且一辈子也
赚不到这个数目的女工,那麽,你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合理」吗?
我相信这个判决很可能是「合法」的,法官的判决可能并没有「法律上」
的错误。因为民事赔偿并不像刑事案件,有所谓罪责的阶段可以考虑「不
法意识」的问题,而这位女工虽然并不清楚自己做的事为什麽构成侵权行
为,但是她知道自己从事了磨掉旧字、再打印新字上去的行为(即使她完
全不认得那些字,也不知道老板为什麽要她改印新字上去),因此在「法
律上」,并不影响她的侵权行为的「故意」的成立。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具备了,客观又有了损害结果,行为也是不法,而且该行为与结果间有因
果关系。所以,任何大二、甚至大一的法律系学生,都可以大声地讲出:
这个女工应该要负侵权行为责任!
但是,「合法」的判决,是不是一定就「合理」?如果不合理,但它却会
合法、法官绝对是依法做出判决,那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我从一个非法律人开始,进入法律圈研习法律若干年,如今在大学法律研
究所任教,多年来,我发现有非常多完全合法、完美依照逻辑三段论形式
来适用法律的判决,它的结果如果依照非法律人的 common sense 来看,
却显得不太合理。但法律人似乎不太讨论这些结果合不合理的问题,就算
讨论了,也是把「故意过失」、「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这些法律概
念拿出来机械操演、宣示一番,然後说不定再补上一句「哎呀,你不懂法
律所以才会觉得不合理啦」,便心满意足、不再深思下去。
但是,「合法」如果不等於「合理」,甚至脱离了社会一般大众能够理解
的 common sense,司法判决和法学推论的结果竟只能透过「法学术语」来
向人民说教,却不能获得人民真心的理解和信服,这样的司法和法学,真
的能够落实成台湾的法治社会吗?
把这个疑问提出,就教於各位贤达先进。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刘宏恩
--
╔═══════╗
║MarkLiu║
╚═══════╝
═法律学的‧心理学的‧台湾的‧宏恩的HOME PAGE═
═══ http://www.stanford.edu/~markliu ═══
--
* Origin: ★ 交通大学资讯科学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最後编修日期:08/21/2002 20:15:41 Wed》
--
┌┌┌┌ Origin: 小鱼的紫色花园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