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ke (瑟西)
看板CCRomance
标题Re: [问题] 先来台还是先找到工作?
时间Tue Sep 6 02:33:35 2011
※ 引述《wendyya (好心被雷亲)》之铭言:
: 经过几天的奔波..总算熬到了礼拜一!!!
: 有间补习班对baa有兴趣!可惜卡在学历无法申请工作证..
: 於是,打去劳委会职训局之後,那边的办事员跟我说
: "用肄业的大学学历,加上合格的教师认证证书来申请吧,法规上是这样写"
: 我问他"所以不一定要大学毕业证书?"
: 他刚开始很犹豫..(应该是还在看法令规章= =)
: 後来回答我"恩,应该是择一就可以,不过你还是可以附上肄业的那个"
: *最新:刚刚人力仲介跟我说.....这样还是申请不过....
: 因为没有大学学历...
: 我现在整个很烦闷,看来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 不过,我看到法规里面有写到
: 第 四 章 教师工作
: 第 40 条
: 外国人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目规定之教师工作,
: 应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教师证书,或经学校审议通过其
: 任教资格。但外国侨民学校教师或於专科以上学校附设外国语文中心担任
: 外国语文教师,不在此限。
: 前项专科以上学校附设外国语文中心担任外国语文教师,应取得中央目的
: 事业主管机关采认之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学位,且教授之语文课程应为
: 外籍教师护照国籍之官方语言,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
: 第 41 条
: 外国人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师工
: 作,应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采认之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学位,且
: 取得拟任课程合格教师或任教资格。
上面两条指的是受聘於公、私立大专校院或侨校、高中及以下学校、以及实验中学等
之外籍教师
因此大学学历及教师证书是必要的
你的情况不属於这类
: 第 42 条
: 外国人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外国语文教师之工
: 作,每周从事教学相关工作时数不得少於十四小时,且应具备下列资格:
: 一、年满二十岁。
: 二、大专以上学校毕业。
: 三、教授之语文课程为该外籍教师护照国籍之官方语言。
: 前项外国人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另应具有语文师资训练合格证书。
: 第一项外国人於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依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受聘
: 雇於二以上之雇主时,其於每一新雇主每周从事教学相关工作时数不得少
: 於六小时。
: 第一项及前项外国人每周从事教学相关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二小时。
第42条指的是“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板上讨论到教外文的另一半或外国朋友,大部分是属於这类
因此,单从这条法令来看
如果你男友能符合本条的资格,理论上来讲是可以送件申请。
我不知道实务上劳委会那边怎麽审核,是不是有什麽内规设限...如果没有其他限制,
你男友一切资格都能符合规定,主审机关很难打退票...
不过,"语文师资训练合格证书“这个东西是什麽,要怎麽认定,哈~我就不知道了...
申请工作签证不难,困难的是取得工作许可呀~
(...潜回水里去...)
: 这就是指英文教师认证吗?
: 如果是的话,申请工作签证时可以附上大学肄业证明跟tesol,是这样吗><?
: 希望一切能顺利完成,就像有个版友说的:船到桥头自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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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5.222.27.250
1F:推 wendyya:嗯嗯谢谢你>< 我後来有看到,学士毕(肄)业至少修业32个月 09/06 02:47
2F:→ wendyya:的规定,他大三休学,应该有超过32个月...加上TESOL... 09/06 02:48
3F:→ wendyya:如果还是没申请到工作签...那真的只好认了(我也累了T︿T) 09/06 02:49
4F:→ hsf0318:基本上我可以告诉你三个字 不可能 一定要大学毕业才有机会 09/22 01:21
5F:→ hsf0318:除非你的男朋友是外交部长的朋友 那或许会有特例吧 09/22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