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王国个人对战挑战施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公告後正式实施。
第二条 俘虏战之双方,即挑战方与被挑战方,必须为已加入象棋王国之双方,任
一方为无国籍者,则该俘虏战无效。
第三条 俘虏战之双方,必须分属於相异之两国,始得为之。
其他形式之个人对战,不在此限。
第四条 俘虏战之双方,不得为他国俘虏身分,任一方为他国俘虏时,则该俘虏战
以无效论。
第五条 俘虏战之实施,应由挑战方於被挑战方所属国家之版面,以己方所属国之
制式挑战书提出挑战,俟被挑战方於版面回应接战後为之。
遇特殊情况,被挑战方得拒绝挑战。
拒绝挑战之详细规则,於附则中另行订定之。
第六条 俘虏战之赛制及规则,应由挑战方事先注明於制式挑战书中,被挑战方若
有异议,应於战前向挑战方提出,双方得另行约定後,由被挑战方注明於
接战同意书中。
挑战方不愿更改规则时,被挑战方得拒绝挑战。
一经确定规则,则俘虏战中途,双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俘虏战之双方,於该次俘虏战未结束前,不得与第三人进行俘虏战,否则
以无效论。
第八条 俘虏战之中途,如遇系统错误影响棋局之进行及结果时,得取消该盘重下
,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应由挑战方注明於制式挑战书中,或由被挑战方注
明於接战书中。
第九条 俘虏战之败方,为胜方所属国之俘虏,相关规定以象棋王国俘虏管理办法
订定之。
第十条 俘虏战之胜方,应保留该次俘虏战之棋谱,并转录至己方所属国之版面,
以资证明,否则该次俘虏战视为无效。
遇特殊情况无法转录棋谱时,得由败方代转,或由胜方於版面上提出说明
,使败方回应证明之。
第11条 本要点得经各国决议後修改之并於各国公告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