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itch (The Plague Rat)
看板Bunco
标题Re: [问题] 诈骗附带民事告诉
时间Thu Jul 12 23:33:51 2012
※ 引述《deum (deum)》之铭言:
: 一样是老掉牙的分期付款诈骗案
: 前阵子开了简易侦查庭,人头帐户也有出面
: 包括我还有好几个都要告他附带民事求偿
: 他不认罪,但承认给车手自己的银行帐密後''有收取酬庸''
: 想请问就这点去告他胜算是多少呢?
: 之後的开庭我可以针对他那些弱点进行攻防?
如果承认有收取筹佣提供人头帐户的话
应该跑不掉
http://www.jangshin-law.com.tw/a_compile_02.asp?bigitem_no=000005&minitem_no
=000056
缩:
http://0rz.tw/tIy02
按刑法第339条第一项之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又「帮助他
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
之行减轻之。」刑法第30条订有明文。
不过里面仍有一些歧异
台湾各地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均见解不一;65%认为是刑事共同正犯,35%是刑事帮助犯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基本上除负刑责外,均需负起民事赔偿责任;帮助犯的人头帐户提供者
,均会获判易科罚金;共同帐户的人头帐户提供者,拘役及刑期陆个月以上的机率较高!!
既然人头帐户的提供者,均是以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刑事判刑,受(被)害人只要在该案起诉
後,移送地院一审判决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均可递(具)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不需缴纳裁判费,受害人不需另案提起不当得益之诉!!
但是如果万一诈欺不起诉或不成立,即无法刑事附带民事。
http://203.64.46.194/99/inf3/02/subject1.html
附上新闻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10923/7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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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25.213
1F:推 deum:已经起诉并递出附民了;感谢你的资讯,很受用! 07/13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