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psilin (知识天的图书馆员)
看板Buddhism
标题三净肉与部派歧见杂谈_04不疑杀原则
时间Mon Jan 17 04:08:23 2011
在「不疑杀」原则上,
大部分部派的律典,内容大致上相差不多;
大部分的律典认为,
托钵比丘必须要结合直接的经验证据,
再透过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去判断是否净肉。
例如《摩诃僧只律‧卷32》:
「比丘至檀越家。常见羊。
後往。正见头脚在地。
见已。心即生疑。应问前所见羊为在何处。
若言。已为阿闍梨杀者。不应食。
若言。尊者。我为祠天故杀。食不尽。与。得食。是名疑。」
又如《四分律‧卷42》:
「若见家中有头。有皮。有毛。若见有脚。血。
又复此人能作十恶业。常是杀者。
能为我故杀。」
以及《十诵律‧卷26》:
「有因缘故。生疑。
是处无屠儿。无自死。
是主人恶。能故为我夺命。如是疑。」
只要托钵比丘
a1.确认有杀生的可能
(看到屍体,或是发现施主平常养的羊不见了),或是
a2.确认当地没有屠户市场,或是
a3.估算当地有无自然死亡的动物;
然後判断
b.该施主是否行十善?是否会杀生?
只要a1-a3三个条件任一成立,然後b又成立,
则此施主所供养的肉,即为「不净肉」,不应食。
有些律典则在前述「经验+推理」之外,
更概约出了抽象的「疑为己杀」原则。
例如《弥沙塞部五分律‧卷22》:
「疑者。疑为己杀。……
若为比丘杀。比丘及沙弥不应食。
听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食。
若为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杀。亦如之。」
又如《摩诃僧只律‧卷32》:
「从今日後。不听为杀。
为杀者。为比丘杀。
为比丘杀者。
一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
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尽不得食。
如是乃至为优婆夷杀。
一切比丘不得食。乃至优婆夷亦不得食。」
无论是「经验+推理」的要求,
或是抽象的「疑为己杀」原则,
这两种作法看似不同,但其实是同一个道理:
结合经验证据,再透过逻辑推理的能力,
去判断此肉是否“为我而杀”;
若是,则我不应食。
此外,《五分律》除了规范「为『我』而杀」外,
还规范了两种衍生的对象:
1.若某肉是针对「某一特定身份」而杀,
则「拥有该身份者」均不应食;
例如,若某肉专为比丘(男性出家众)杀,
则一切比丘均不应食。
2.承1.,「拥有类似身份者」亦不应食;
例如若某肉专为比丘(男性出家众)杀,
则除比丘外,一切沙弥(男性甫出家众)亦不应食。
沙弥(尼)虽然大多都是年轻或年幼者,
但事实上,沙弥(尼)指的是出家生活的最初阶段,
并没有特定的年龄限制。
任何人想要出家受具足戒,
首先必须要先受皈依戒,然後受五戒,
再来受沙弥(尼)十戒。
当沙弥(尼)对於出家生活逐渐适应,
等到成年,且确认没有身心障碍等问题後,
这才能够受具足戒,成为比丘(尼)。
(沙弥尼必须要额外先经历一个观察期,此时的身份称为「式叉摩那」)
所以,当在家施主杀肉供养僧团时,
他其实无从判断眼前的一堆出家男众,究竟是比丘,或是沙弥。
也因此,《五分律》规定:
只要是专为出家男众杀生而得之肉,
一切出家男众,皆不应食。
《摩诃僧只律》则走得比《五分律》更远,认为:
只要是为「学佛人」杀的肉,一切「学佛人」皆不应食。
不过《五分律》也好,《摩诃僧只律》也好,
两者都明文确立了一点:
「净肉原则」同样也适用於在家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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