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d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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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awls: 末学来佛法板时日不长,许多事情并不了解,不过关於CassSun 11/12 18:14 : → hawls: stein大德所为之事,是否适用於板规四,是有所些疑惑。像是 11/12 18:14 : → hawls: 「事情做一半後续根本没有做完」这样确实是食言,那麽,姑 11/12 18:14 : → hawls: 且以CassSunstein大德所言:依小组长「固有职权」「暂开」 11/12 18:14 : → hawls: 一个「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这件事是否会费时久到一个 11/12 18:14 几点澄清: 1.不是暂开,开成就是永久版面; 2.组务有职权可以开版,但公告文已经点明用正常的联署板面程序, 这里面一部分是组务不想随自已意思乱用权力, 一部分也是给反对此一提案者表达反对的空间。 3.是充分沟通,但不是畅所欲言,实际上发文的难度跟门槛颇高,要用既定的格式发言。 : → hawls: 月仍未完成,应该并不是不能质疑。再者,假使真的要费时如 11/12 18:14 : → hawls: 此久,那麽有对外说明情况吗?如果没有,那麽是属正常情形 11/12 18:14 : → hawls: 吗?简言之,末学认为,在判决时应该要给予明确的理由及解 11/12 18:15 : → hawls: 释。为何被判?做了什麽事情?那件事情如何符合到某条板规 11/12 18:15 : 据我所知小组长有在规划,一个板的建构不是那麽容易的。 : 因为这样说别人「食言」,过头了。 : 组务是不太明白,这本来就是"不受理"的事, 组务已经说有适当的处理方向,细节还在规划中。 这到底跟食言有什麽关系? CassSunstein有疑虑的话, 照过去C板友寄私信给组务的频率跟数量来看.... 似乎他没寄信确认目前情况, 直接在公开版面下这种论断不太合常理呢。 不过这种不合常理的事倒是发生了。 组务的待处理清单一直都有这一项,考虑的细节也有记下, 要做举证责任不难。 但让组务好奇的是:【你到底怎麽举证我食言啊?】 另外就 【其实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说小组长不是自以为得计,  说要以小组长固有职权来暂开一个「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来解套吗?  结果开了啥?结果快一个月下来只有开「天窗」咧!  开的版在哪?我都懒得说小组长这种食言例子了。】 组务这里依板上【人身攻击、无故引战】之规定, 请求对造一个月水桶, 如果愿意道歉并承诺不再犯,则组务於此既往不咎。 最後,组务只想吐槽: 『你们都吵几年了?  之前有任何组务想主动处理没有?  觉得定一个版来处理,规则都不用想细,然後直接推出就有用。  是不是太天真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9.52.3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uddha/M.1542359568.A.6BD.html ※ 编辑: nknuukyo (124.9.52.34), 11/16/2018 17:14:59
1F:→ nknuukyo: 顺带一提,这个版面服务的对象是:【目前尚无适当版面的 11/16 17:31
2F:→ nknuukyo: 宗教爱好、研究或从事者,如果嫌组务的进度缓慢,或许 11/16 17:31
3F:→ nknuukyo: 直接去跑申请南传佛教版的程序会更快一点。】 11/16 17:32
4F:→ nknuukyo: 另外也纯粹给各位观众一个建议,你们可能觉得有些事很 11/16 17:49
5F:→ nknuukyo: 夸张,但尽量不要简化成[人的问题],不然难免用把他人 11/16 17:50
6F:→ nknuukyo: 妖魔化的方式创造自已思维环境的合理化。 11/16 17:51
7F:推 hawls: 推 11/16 18:08
8F:推 hawls: 谢谢nknuukyo小组长发文澄清和说明,特别是私信这一块,代 11/16 19:14
9F:→ hawls: 表CassSunstein大德的「暂开」并不是可以成立的说词。既然 11/16 19:14
10F:→ hawls: 不是暂开,又是容纳「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板」,为求各方面 11/16 19:14
11F:→ hawls: 的慎重,若是要求在一个月达成,自然不该是适当的要求。 如 11/16 19:14
12F:→ hawls: 果板主在判决CassSunstein大德前有向小组长确认过私信这一 11/16 19:14
13F:→ hawls: 块,末学认为即是合适的判决,反之如果板主在未确认私信这 11/16 19:14
14F:→ hawls: 一块,而判决CassSunstein大德的话,则是有瑕疵的不合适的 11/16 19:14
15F:→ hawls: 判决,不过照判决文底下板主的回应来看,应该是已向小组长 11/16 19:14
16F:→ hawls: 做过这方面的确认了。小结:除非CassSunstein大德提出新事 11/16 19:14
17F:→ hawls: 证做推翻,否则CassSunstein大德确实已涉及到[人身攻击、 11/16 19:14
18F:→ hawls: 无故引战]。 再次谢谢小组长出面做澄清与说明,希望此事 11/16 19:14
19F:→ hawls: 可以就此停止,不会有延伸出怨怼或憎恨。 11/16 19:14
20F:推 yaqqq: 我并没有跟小组长确认,这不是我的责任。 11/16 21:44
21F:→ yaqqq: 「无罪推定」才是我依止的判决,说别人「食言」需提出证据 11/16 21:45
22F:→ yaqqq: ,而不是「怀疑」或「未确定」时就可以指控的。 11/16 21:46
23F:→ yaqqq: 有暇疵的是指控的人,提出的证据强度不被我接受。 11/16 21:48
24F:→ yaqqq: 顺便回答小组长的疑问【你到底怎麽举证我食言啊?】 11/16 21:49
25F:→ yaqqq: Cass提出的证据就是你尚未开板,所以「食言」。 11/16 21:49
26F:→ yaqqq: 有些板友认为这个证据力足够支撑,不应判决水桶。 11/16 21:50
27F:→ yaqqq: 而我认为不够,所以判决水桶。 11/16 21:58
28F:推 yaqqq: ~~~我真心希望板友去查查「无罪推定」~~~ 11/16 22:05
29F:→ yaqqq: 如果不想,回到我的置底文,只要对事不对人,基本上就没事. 11/16 22:06
30F:→ yaqqq: 拜托拜托~~ 11/16 22:06
31F:→ yaqqq: 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很重要讲三遍。 11/16 22:10
32F:推 hawls: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如果您说是采用无罪推定,那麽您的无罪 11/17 03:37
33F:→ hawls: 推定是如何应用在CassSunstein大德身上呢?如果要指某个人 11/17 03:37
34F:→ hawls: 有罪,那必须要提出证明,而CassSunstein大德认为小组长有 11/17 03:37
35F:→ hawls: 过失但未提出小组长过失的证明,这只代表着CassSunstein大b 11/17 03:37
36F:→ hawls: 德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但并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没有做到无A 11/17 03:38
37F:推 hawls: 罪推定,就代表着小组长没有过失,也并不是CassSunstein大 11/17 03:41
38F:→ hawls: 德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所以可以使用「CassSunstein大德没有 11/17 03:42
39F:→ hawls: 做到无罪推定」来反推「小组长没有过失」或是「CassSunstei 11/17 03:42
40F:→ hawls: n大德具有 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以外的过失」。举例来说[A对B 11/17 03:42
41F:→ hawls: 做了坏事,但是A并未留有让B能够举证A做了坏事的证明,而B 11/17 03:42
42F:→ hawls: 向别人说A对他做了坏事。]根据无罪推定,因为没有证据,宗 11/17 03:42
43F:→ hawls: 所以A无罪。但是B呢?B无法提供证据,所以B没有做到无罪推 11/17 03:43
44F:→ hawls: 定。但是应该不能使用「B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来反推「A没有 11/17 03:43
45F:→ hawls: 过失」或是「B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所以有其他的过失,例如: 11/17 03:43
46F:→ hawls: 撒谎,B对A的指控是在撒谎。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yaqqq大德 11/17 03:43
47F:→ hawls: 板主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判CassSunstein有过失,这个 11/17 03:43
48F:→ hawls: 道理相当了然,yaqqq大德板主在这部分应该不会有出错,所以 11/17 03:43
49F:→ hawls: 末学认为有问题的地方是出在反推这一块上。但是如果yaqqq大 11/17 03:43
50F:→ hawls: 德板主在判决前已有向小组长确认过,不论是公私方面,小组 11/17 03:43
51F:→ hawls: 长并未向CassSunstein大德承诺「暂开」,那麽yaqqq大德板主 11/17 03:43
52F:→ hawls: 自然可以指出CassSunstein大德有过失的证明,所以可以对Cas 11/17 03:43
53F:→ hawls: sSunstein大德做出判决。(补充1:有些大德可能会认为「即沃 11/17 03:43
54F:推 hawls: 使板主有向小组长做确认,仍不足以做为判决CassSunstein大 11/17 03:45
55F:→ hawls: 德的理由」,那些大德所主张的理由可能是放在「沟通状况」 11/17 03:45
56F:→ hawls: 及「保障受治理者的权利」。末学认为做这样主张的大德们, 11/17 03:45
57F:→ hawls: 他们概略是有道理的。补充2:以本板的研究取向来看,对於事 11/17 03:45
58F:→ hawls: 实真相这一块的要求自然应该要比较高,末学认为有中度以上 11/17 03:45
59F:→ hawls: 满足「妄语」嫌疑的争议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问题,不 11/17 03:45
60F:→ hawls: 应被轻易宽待。补充3:上述的补充1和补充2是相互影响的关系 11/17 03:45
61F:→ hawls: ,末学认为,在不同的板或地方,如何平衡这两者,牵涉到了 11/17 03:45
62F:→ hawls: 治理者的风格,因此在风格之下如何满足受治理者,是一件困 11/17 03:45
63F:→ hawls: 难且需要智慧的事。) 11/17 03:45
64F:推 hawls: 「不应被轻易宽待」太重了,请改为「不应被轻易忽略带过, 11/17 03:58
65F:→ hawls: 应予以正视」。 11/17 03:58
66F:推 hawls: 以上浅见,供予yaqqq大德板主参考。 11/17 04:00
67F:推 yaqqq: 所以「轮替板主」是好事,可以转换多种风格。 11/17 07:03
68F:→ yaqqq: 有人会偏重1,有人会偏重2,不过现在是我和小组长都偏重1。 11/17 07:04
69F:→ yaqqq: 所以只能互相尊重,莫可奈何! 11/17 07:04
70F:推 hawls: 请问yaqqq大德板主:「有人会偏重1,有人会偏重2」当中1、2 11/17 07:21
71F:→ hawls: 所指的是什麽呢? 11/17 07:21
72F:→ yaqqq: 不过回到重点: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就没事了 11/17 07:24
73F:→ yaqqq: 你的补充1和补充2。 11/17 07:27
74F:推 hawls: 澄清一下:末学的补充1,指的是[即使板主向小组长确认私信 11/17 07:43
75F:→ hawls: 这一块:小组长确实未向CassSunstein 大德承诺「暂开」,因 11/17 07:43
76F:→ hawls: 此CassSunstein大德对小组长的「暂开」是错误的认知或解读 11/17 07:43
77F:→ hawls: 。但是基於「保障受治理者的权利」与「沟通状况」,不应判 11/17 07:43
78F:→ hawls: 处CassSunstein大德或者应判水桶以下的处分。]所以补充1是 11/17 07:43
79F:→ hawls: 对受治理者的权利较为有利的立场。 11/17 07:43
80F:推 yaqqq: 那就是偏重2,不过我要补充你的1其实有大问题。 11/17 08:04
81F:→ yaqqq: 不过这大问题,若有人去组务板讨论,就会被小组长电了,所 11/17 08:04
82F:→ yaqqq: 以想知道的,就移去组务板讨论吧! 11/17 08:04
83F:→ yaqqq: 每次我在这板电人,都说我人身攻击板友,我还是不说了~~ 11/17 08:06
84F:推 hawls: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可以请您使用站内信的方式给末学吗?另 11/17 08:14
85F:→ hawls: 外,末学以为在未澄清补充1以前,补充1的方向写得其实不会 11/17 08:14
86F:→ hawls: 太不明确,但您所解读的方向是相反方向。可以的话,请您在 11/17 08:14
87F:→ hawls: 重新检视末学写得无罪推定的部分。 11/17 08:14
88F:推 rabbit1974: 什麽叫做你在这板电人?讲清楚。 11/17 11:11
89F:推 Kermei: 啊~我举出学者与法院实务对举证责任的论述证据,来印证 11/17 12:23
90F:→ Kermei: 小组长这篇公告中谈的法理观念既违背学说又违背实务的文章 11/17 12:24
91F:→ Kermei: 被删了,结果现在变成小组长观点单方在本版有话语权。 11/17 12:24
92F:→ Kermei: 反驳小组长的学者与法院观点一旦发不了文,这下可好, 11/17 12:25
93F:→ Kermei: 又变成版主可以继续跟网友各说各话无尽期。这..不对劲吧? 11/17 12:29
94F:推 Kermei: 请版主开示「另发文章讨论」到底分类与标题怎麽下才不会 11/17 12:38
95F:→ Kermei: 被说触犯版规啦、离题啦等等然後查禁不让公诸於世。谢谢。 11/17 12:41
96F:→ Kermei: 简单来说,就是学者与法院观点都印证版主的举证观念错了。 11/17 12:43
97F:→ Kermei: 我们想「另行发文」引证这些证据,来终止看似无尽的 11/17 12:44
98F:→ Kermei: 版主与网友间的各说各话,请问怎麽发?请开示格式,谢谢。 11/17 12:45
99F:推 yaqqq: 统一回覆於#1Rxq_MAw 11/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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