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waveradio (Chris)
看板Boy-Girl
标题Re: [讨论] 大家对於通奸除罪化的看法
时间Sun Apr 14 01:23:15 2013
小弟不才
但看到了个有趣的话题,试着和大家讨论看看
: 通奸是一种行为但不是一种罪
: 其实刚听到的时候有点不能接受
通奸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罪
「罪」是需要有法益侵害的
试问「通奸」,侵害了什麽样的法益?
最多就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或是「违背社会大众价值观」
无侵害、无危险,如何以「罪」论之?
硬是将其冠上「罪」之名,也是属於无被害人之犯罪
: 第一个想到的事那如果夫妻之间有了小孩的话
: 那小孩的监护权以及抚养费又要怎麽处理
: 一旦通奸没有刑事保护那是不是全部只要付钱了事
: 又或者比较衰的原配可能连钱都拿不到
小孩的监护权
除非有一方非常不适任父/母亲的角色(对小孩会有危害),通常不就双方协调吗
若是两方互不相让
就看谁给予的照顾较多
或是未来能给孩子的保障较好来判断吧
抚养费不是共同分担吗?
请问你说的拿不到钱,是因另一方经济因素也不佳的情况下发生吗?
还是说你说的是离婚分财产这回事?
如果在结婚後两人没有签订要将两人财产分开管理
离婚时会将所有财产各分一半,一人拿一半走
因为情境给的似乎不太明确,这问题很难回答
抱歉,把题目拉回来「通奸」这个话题
「通奸罪」一直是个相对不平等的罪
如果老公在外面通奸,老婆抓到之後
老婆可以选择将老公和情妇都起诉,或是选择原谅老公
然後只起诉情妇!!
「通奸罪」和「罚娼不罚嫖」有异曲同工之妙
也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社会对於所谓的「第三者」相对的不留情面
事实上,原配何苦去为难第三者呢?
有时候第三者和原配不是都是属於受害者吗?
若是要怪罪其配偶,为了婚外情而将自己以前的配偶送进监狱
这手段是否过於强烈?
我相信失去的感情并不会因为这样的行为而觉得有所补偿
况且将通奸「除罪化」之後,还是有民法上求偿的管道
讲讲现行的「通奸罪」好了
「奸」乃指生殖器之接合
以往法律条文中都使用「奸」字,如「强奸」、「通奸」、「合奸」
但是这样的定义有着法律漏洞
无法让那些「强制口交」或是「用异物侵入性器官」的人,被论以「强奸罪」
之後修法,将「奸」改为「性交」一词
口交、使用异物侵入,都可以被定义成「性交」
「强奸」变成「强制性交」
「合奸」变成「合议性交」
唯独「通奸」仍为「通奸」
与其说这是修法时的疏失
我倒比较认同这可能是故意不修正此条文
意图使「通奸罪」难以成立,间接达到除罪化之效果
所以社会上常常会看到
明明抓到两人都脱光光了,但是还是不成罪的情形
因为要有「性器结合」之证据,才能够论以通奸罪
所以龙部长也别这麽大反应
将新的观念社会化到个人身上是需要一些时间的
在那之前,有很多方法降低成立这些罪之可能性
婚姻本就是两人一起维持的
即使将其纳入刑法之下,也不会让配偶更安顺一点
除罪化不代表说之後每个人都可以光明正大的去偷情了
刑法不处罚还有民法
如果对方真的偷情也抓到了
法院不会阻止你去申请离婚的
以上,拙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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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193.149
1F:→ diess:其实过去社会把老婆当成财产之一,通奸就算是夺取财产 04/14 01:45
2F:→ diess:所以算有罪 04/14 01:45
3F:→ diess:以现代男女平等观念看来,不物化观点看来就变成无罪了 04/14 01:46
4F:推 myukaka:其实,没办法浓缩成20字以内,让大家转来转去,一般人不会 04/14 04:06
5F:→ myukaka:花时间去理解的 04/14 04:07
6F:→ taimu:我觉得有通奸罪.能避免更严重的事态发生.例如更激烈的报复 04/14 10:25
7F:→ taimu:目前这压抑的年代还是需要的.20年之後也许就不用了 04/14 10:27
8F:推 Fw190D9:无侵害无危险?丈夫去嫖妓然後带性病回来给老婆还会无危险? 04/14 14:57
9F:嘘 donut910:这系列的话题,在bg版适合吗?婚姻版似乎比较恰当…这里 04/14 16:55
10F:→ donut910:应该多数没结婚= = 04/14 16:55
11F:推 jase1979:这篇点出几个重点,我补充一个通奸罪会有侵犯性自主及身体 04/14 20:28
12F:→ jase1979:权的疑虑... 04/14 20:28
13F:→ donut910:通奸是合意性交,不知道是侵犯了谁的性自主? 04/15 08:44
14F:→ donut910:强制性交才是侵犯性自主……通奸侵犯的是婚姻与家庭健全 04/15 08:45
15F:→ donut910:…… 04/15 08:45
16F:→ snowtoya:通奸罪侵害的是身份法益,跟妨害名誉罪侵害名誉权一样是 04/16 14:18
17F:→ snowtoya:抽象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它不存在 04/16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