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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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国研艺术小组问题
时间Thu Aug 18 10:43:50 2022
这次修正裁决的缘由:
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衡量部分:
一、姑不论资格排序的状况碍难齐一视之,
站方认为两位群组长就单一候选者的情况标准不一致,
所以采承认前判,後判修正的建议。
即使群组长未逾越裁量权的范畴,
为顾及程序利益的安定性与信赖性,
这次采取重新建立艺术小组的方式来修正。
二、小组长的定位是公仆,小组的定位是组织
这个状况群组长除了程序利益外,亦应维护原本的【实体利益】,
即板众的意向,此即原本初判使其并入人文宗教小组的原意。
群组长对於小组有【看板连结设定权】与【小组变动权】等相关监督权力,
在斟酌相关看板意向与规划目标,实不至有逾越监督权之范畴,
也已考量程序利益的衡平。
容群组务重申:
小组的定位是组织,并非物体,
小组长的定位是公仆,并非物的所有者,
在法益衡量原则的态度下,自无【原貌归还】的义务,
若受制於少数人刻意忽视法规炒作的舆论,
似乎未能顾及板众才是主体的实体利益。
裁判一致性的部分:
本国法规有所谓的回避制度,
盖裁判者的心证情况本来就有个别差异,
所以需要这样的制度来保护不利於当事人的可能情况。
故,即便在相同法规下,
【要两个裁判者完全采取相同的心证做裁决是过头的期待】,
所以国家研究院群组,除了少数回避的状况外,
大多采取案件小组分类的方式做审理,
即某些小组的状况,由比较了解该小组的群组长去做裁判。
然,考量站方重视【法安定性】与【法信赖性】的美意,
故作出此项修正,让仅剩一人的选举状态不论其资格,皆有外观上的一致性。
小组长的培训替代方案部分:
一、事由其实已经写明了,目前该小组长即便长期被人质疑,
但仍具小组长的资格,所以用板主升上小组长的培训制度,
实际上可能予人多此一举或其他群组审查小组长无方(所以才要再培训)的联想。
二、该小组长在国家研究院竞选期间的资格是板主:
所以原则上仍然使其作类似的程序,但不需要经过较为严谨的培训制度。
在考量替代程序时,与其提出虚拟的问题请他应答,
似乎请他提出未来小组的经营计画比较实际,也可以做为未来小组长适任性的参考,
或许许多人对该小组长不适任的疑虑,仅仅是种误会。
这样的举措与替代方式,当未逾越群组长之监督权范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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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stMaiden: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8/18 13:51
1F:推 rtyujlk : 谢谢 110.26.6.16 08/18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