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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版务站长回应。 针对版务站长您的回应,本人再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版务站长提到本版在处理申诉,但本人不知对版务站长 的公告有问题,或是有建议,应该PO在哪个版面,烦请 版务站长告知。) 一、何谓「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 有的以「四个IP位址相同」来做认定; 有的以「前两个IP位址相同」来做认定; 有的以「相同用词」来做认定; 有的以「语气类似」来做认定; 例如: 政黑板setzer版主的规定:#1HS_0jtu (HatePolitics) 本人可接受以「四个IP位址相同」,不知站方可接受的 简易认定标准为何? 二、使用者什麽权利可以「延滞」?什麽权利可以「剥夺」? 站长您提到使用者的申诉权利可以延滞,不可剥夺,所以不能 只进行简易认定,换言之,只能由帐号部来作严谨的认定。 然从群组事务、小组事务、版务等来看,有些规定会因为使用 者使用分身,而导致使用者某些权利被剥夺。 例如: 生活娱乐馆群组务板:#1GU--XgA (About_Life),会被剥夺申 诉权。 在八卦版、政黑板,使用分身则有禁言、禁检举权等; 在其他版面,或有禁止使用分身投票的权利。 站长提到牵涉到使用者的「申诉权」,不能简易认定,(本人 可理解站长认为申诉权很重要,不能随随便便地简易认定,要 经由帐号部来作严谨的分身认定吗?)然而,一般群组长、小 组长、版主等等,会有分身的规定,通常都是为了「加罚」使 用者,把原ID的处罚,加在被认定分身ID的身上,所限制使用 者的权利不外乎发言权、申诉(检举)权,若使用者的申诉权 很重要,不能简易认定。 那发言权呢?有的使用分身的规定,可是限制发言一年,甚至 永久水桶,版务站长提到:「较轻的处分可以简易认定,但越 重的处分,则需要更严谨的验证」,那麽,这种动辄禁言一个 月以上,甚至禁止永久发言的处分,需要经过帐号部来做更严 谨的认定吗?这能以简易认定,来让使用者丧失他的发言权利 吗? 三、被「简易认定」的分身帐号,若是不服,可以申诉(或向 帐号部申请再做最终确认)吗? (本问题系以使用者先受到「简易认定」来谈) 版务站长提到: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为了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给了非帐号部管理人员可以简易认 定分身帐号的弹性(本人同意这样的作法),不过,既然「非 站级处分」(包含「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以外之惩处),仍以 「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故想问清楚,若不服非帐号部管理 人员之简易认定,可否申诉? 举例: 若使用者不服版主在简易认定下,认定他是分身,判他永久水 桶(或是其他处罚),使用者可以向小组长申诉吗? 小组长应以「版主有简易认定的权限」,判不受理或是接受版 主的简易认定?还是应以「帐号部的认定为依据」,受理申诉 ,并代其向帐号部申请多重帐号的确认? 四、已被帐号部认定,该使用者非为分身帐号,非帐号部之管 理人员,可否再以「简易认定」,判该使用者为分身? (本问题系以使用者先受到「帐号部之认定」来谈) 同样地,版务站长提到: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那麽,非帐号部之管理人员,可否无视帐号部已做出之认定, 以「简易认定」的方式,做出与「帐号部之认定」不同之认定 ? 建议: 1.本人同意考量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给予非帐号部管理人员 「简易认定」之权限,但请站方订定「简易认定」之标准, 让非帐号部管理人员有所依据,并且不会胡乱订出天马行空 的简易认定,例如有的版务人员以口气类似、相同用语等来 认定,本人就无法接受。 2.若使用者不服非帐号部管理人员的简易认定,可以提证据申 诉,向帐号部(或由各层级管理人员代为申请),且为了兼 顾「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的原则,避免每个都不服,都要 申诉,可以订个规定,让申诉不成的使用者,加重处分,本 来,可能会保留一个帐号,加重处分後,一个帐号都不留。 因此,两点建议,事涉帐号部与版务,建请版务站长与帐号部 站长商量,订出更清楚的简易认定标准,既有保有弹性,亦有 原则可以依循,这可避免「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与「版务 人员有简易认定权限」这两原则所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导致更 多的版务。 ※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 感谢提问。 : 理论上这里应该直接处理申诉、不适宜讨论站务, : 不过由於是判决的延伸, : 因此直接在此回覆您。 : 关於您问及「分身帐号认定权力」, : 本篇并无法提供您一个绝对的答案, : 但应该可以为这个议题做一个比较好的整理与回顾。 : ==== : 首先, : a君引述我「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的 : 原文#1FzxXRa- (BoardCourt): 是为了处理小组长直接认定该使用者有「多重ID(闹板)」的状况, : 而直呼其中文姓名、并拒绝该使用者行使申诉权。 : 因此,「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 : 不应单独独立出来看, : 藉以认定所有关於多重ID(违规)的处分都只有必须帐号部认定。 : 其次, : 从站规既有规定来看。 : 检视#18CI8fbq (ID_Multi)可以厘清以下几件事: : A. 关於申请调阅多重ID的要件中, : 有「直属组长於审理後认定当事人不适用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之规定, : 意即,原则上,同意板主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对违规之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 : B. 在「处理流程」与「累犯处理条款」中, : 依情节轻重与累犯程度, : 有「退注」、「砍除帐号」、「本站不欢迎的使用者」、「封锁信箱」、「 : 停权」、「禁止发表文章」、「通缉」等程度不一的站级处分。 : C. 在「处理流程」除站方行使的处分外, : 另有「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 : 之规定。 : 因此,从#18CI8fbq (ID_Multi)可以归纳出: : a.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板主、组务人员、站长有简易认定多重id空间。 : b. 「站级处分」需经帐号部确认为多重id後执行。 : c. 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 站规看似没有精准的文字规定, : 惟在B/b中受到站级处分者, 帐号部会同时公告, : 以供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需要进行进一步处分时有所依据。 : 既然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站规看似没有精确规定, : 那麽在两者之间的处分, : 不同层级管理者对多重id认定的权力应如何区分? : 或者说,「需要帐号部认定为依据才能进行处分」vs.「授权进行简易认定」的线, : 应该划在哪里? : 回到前述的C规定中, : 从「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一语, : 其文意中可以得知,在「站级处分」以下之惩处, : 并非全部都可以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简易认定, : #18CI8fbq (ID_Multi)依然认为, :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 (这里的「非站级处分」包括板主行使「『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以外之惩处」) : 因此, : 总结既有之站方规定, : 对「『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 虽未以精确文字规定, : 然而其文意,是倾向以依据帐号部认定为宜的, : 只是同时也保留一些弹性。 : 在判例与板务实际运作上, : 不论顾及调阅帐号资料的繁复性以减轻帐号部劳力负担、或给予管理人员一定裁量权, : 都确实需要这个弹性。 : 例如,回到#1FzxXRa- (BoardCourt)的判决: : 我在判决中提及, : 「为避免多重ID不断申诉造成组务人员困扰, : 的确有许多群组有类似条款。 : 就#1EtYKRLA (L_Traveling)而言, : Grosjean小组长希望先厘清是否为多重ID、再进行处理, : 是在ID_Multi板尚未有结果前,延滞案件处理, : 并非在毫无证据下完全拒绝受理, : 因此该公告应无违反站规之处。」 : 也就是肯认小组长在得以在帐号部尚未确认多重id、而小组长自己认定有此嫌疑时, : 暂时延滞该使用者的申诉权利。 : 也就是说, : 以「使用者申诉权利」为例, : 在「延滞」其申诉权利上,小组长是「有权」对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的, : 待帐号部一旦有明确认定,再以帐号部认定为准; : 在「剥夺」其申诉权利上,则不能只进行简易认定。 : 总而言之, :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由板务管理者有无庸置疑之简易认定权限, : 「站级处分」则绝对需经帐号部认定後才能进行。 : 而在超越「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未达「站级处分」的中间地带处分, : 站规与现有的判例, : 虽在现实考量上为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保留了弹性的空间 : (意即,在较轻的处分里,给予管理者对多重id的简易认定一定的权限, : 越重的处分,越需要对是否为多重id有更严谨的验证, : 具体的线在哪里,则有待一个一个案例的累积来加以厘清), : 但还是比较倾向以帐号部的认定为依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4.82.47
1F:推 mousepad:感谢,我会与板务站长们与帐号部讨论後进一步答覆。 07/20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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