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klavuBiung (~又要来去流浪罗~)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资料] 2008年10月1日国际篮球规则条文变动研究
时间Fri Jun 13 02:45:23 2008
资料来源
http://www.mba.org.tw/news/970612_02.doc
2008年10月1日国际篮球规则条文变动研究
编整 国际篮球裁判 吴喜松
摘 要
国际篮球总会於2008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中央委员会议,会中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采
用新规则,条文内容有局部变动,这项变动还包括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篮球
新规则,由於场地变化太大,整个世界的篮球场将改变与美国NBA篮球场相同,因此造成
的震撼以及影响的篮球运动人数,全球多达30亿人口以上。
2008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国际篮球规则修订重点包括:
■ 球员不得在球衣内穿着T恤圆领衫。
■ 当球员持球倒地或是滑行时,不再视为违例。但是翻滚仍是违例。
■ 球员从後场推进前场的运球,双脚以及篮球全部进入中场线到达前场,才算是进入
前场,必须在8秒钟以内完成。
■ 球员从前场跳起,在空中接到球或是拦截到球之後,落在自己本队的後场,将视为
合法。
■ 球员用手从篮圈下方,伸过篮圈与篮框接触到篮球,将依照干扰球的罚则进行罚责。
■ 当进攻球员已经完全脱离防守球员的防守距离时,如果防守球员对进攻球员发生背後
身体上的接触犯规,将宣判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
■ 球员在比赛场上过多的挥动肘部动作,即使没有接触到对方球员的身体,应该宣判技
术犯规。注意:并非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因为没有接触到身体。
2008年国际篮球规则条文变动分析
2008年规则:
第2条1款 球场--比赛球场
比赛球场是一块平坦、坚实而且无障碍物的表面。其尺寸是长28公尺、宽15公尺,从
界线的内缘量起。
(2008年规则对比赛场地确定尺度为长28公尺、宽15公尺。
球场没有2006年的弹性规定:长26公尺、宽14公尺的设备)
第2条2款 球场--标示线
所有标示线统一使用白色画线,宽度5公分并清晰明显。
(2008年规则对标示线的顔色作了明确规定,统一为白色。)
第4条3款之1 球队--服装
不论何种款式的圆领衫T恤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
(以往2006年的条文:除非该球员有医生诊断书面同意。如果
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顔色必须与背心的主要顔色相同。)
(2008年规则已删除这条条文。)
第5条3款 球员--受伤
如果受伤球员不能立即继续比赛(大约在15秒钟内),或是该球员接受治疗,他必须
被替换,除非该队将少於5位球员在比赛场上。
(2008年规则对最後一句话作修改。)
第11条2款 球员与裁判的位置
当一个球员从前场跳起,当他在空中时获得一个新的控球权,这位球员的有关前场或
後场所处位置,要等到他又回到地面後确定。
(2008年规则新增的规定,因此条文中的确定说,等於没有回後场的违例)
第12条4款之7 争球与球权轮替
某一队在该队的球权轮替时,掷球入界中发生违例,使该队失掉球权轮替掷球入界的
权利。球权轮替箭头应立即反转,指出违例的对方在下一次争球状况时,可以获得球
权轮替掷球入界权利。此时将球权判给违例球队对方在原掷球入界处,掷球入界继续
比赛。
(2008年规则对2006年规则的最後一句话描述内容作了变动。)
第13条2款之2 篮球打法--规定
在传球或抢篮板球之际,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是违例。
(2008年规则已删除上述规定)
新规则为:球员用手从篮圈下方,伸过篮圈与篮框接触到篮球,将依照干扰球的罚则进行
罚责。
(这已经不是2006年规则仅有违例而已,它已经涉及到干扰球的
罚则--球进算或不算的问题:要看攻方或守方球员碰触)。
第18条2款之3 暂停--规定
当下列状况时,双方球队的暂停时机开始: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器停止,或是裁判结束与记录台联系完毕时。
--在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时。
--对队投篮得分时。
(2008年规则对双方球队有权暂停时机,有更明确的说明。)
第18条2款之8 暂停--规定
在第4节的最後两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後两分钟内,在一次投篮成功後比赛计时器停止
时,得分的球队不能暂停,除非裁判已中断比赛。
(2008年规则把2006年规则18.3.7款变更爲新的18.2.8款,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删除2006年规则18.3.7
在第4节的最後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後2分钟内,在一次投篮成功後比赛计时器停止时
,得分球队不能暂停,除非:
◎裁判中断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予暂停或替换。
(2008年规则删除这一条规定,变更爲新的18.2.8款,条文内容也作了更改。)
第19条2款之2 球员替补--规定
下列状况,球员替补时机开始:
--当球成死球,比赛计时器停止,或是裁判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双方球队可以替
补。
--在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时,双方球队可替补。
--在第4节的最後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後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对於非得分队可以
替补。
(2008年规则对那个球队有权暂停,作了明确说明,所谓的“双方球队”都可以暂停。)
第19条2款之5 球员替补--程序
在第4节的最後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後2分钟内,在成功投篮後,比赛计时器停止时,
不准许得分球队进行球员替补,除非裁判已经中断比赛。
(2008年规则把2006年规则18.3.10款变更爲新的18.2.8款上,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删除2006年规则 19.3.10 球员替补-程序
在第4节的最後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後2分钟内,在一次成功的投篮後比赛计时锺停止
时,不允许得分队替换,除非:
◎裁判中断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许暂停或替换。
(2008年规则删除这条条文规定,更新为18.2.8款,具体说明文字也作修改。)
第24条1款之1 运球--定义
场上已经获得控制活球的球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或故意掷向篮板,并在球
触及另一位球员之前,再次触及球爲运球开始。
(2008年规则新增「故意掷向篮板」视爲一次运球。)
第25条2款之1 带球走--定义
在场上接住活球的球员确立中枢脚: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爲中枢脚。
◎移动时:
(2008年规则删除“运球”,2008年规则对运球时的中枢脚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说明。)
--如果一脚正触及地面,该脚成爲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该球员双脚同时落地,一脚抬起的瞬间,则另一脚成爲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该球员一脚落地,於是该脚成爲中枢脚。如果球员跳起那只脚并同
时落地停止,那麽那只脚不是中枢脚。
第25条2款之3 带球走
当球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时:
※当一名球员持球跌倒或是滑行在地面上,或是躺、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上述状况之後,该球员再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2008年规则把持球滑行在地面上作爲合法,而不是违例。)
第28条1款之3 8秒
当球进入该队的前场时:
‧从後场向前场推进运球中,运球球员的双脚和球触及前场。
(2008年规则新增的规定:球员从後场推进运球,双脚以及篮球全部进入中场线到达前场
,才算是进入前场,必须在8秒钟以内完成。)
第30条1款之2 球回後场
球被非法的回到後场,当控制活球队的球员是:
这个限制适用於在某队前场的所有状况,包括掷球入界。但是不适用於一名球员在其前场
跳起,然後在空中时获得控制球权,再落到该球员的後场。
(2008年规则新增的一个不回场的例外。)
第31条2款之4 妨碍中篮及干扰球
投篮时发生干扰球,下列状况就是干扰球:
◎球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篮圈并触及球。对於传球和球触及篮圈之後同样有效。
(2008年规则新增的干扰球情况。)
◎防守球员造成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判断,这种方式已经妨碍篮球进入篮圈。
(2008年规则对这条条文描述,改爲“抓篮圈”。)
◎进攻球员造成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的判断,这种方式使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条文描述改爲“抓篮圈”。)
第31条2款之5 妨碍中篮及干扰球
罚球时的干扰球,下列状况就是干扰球:
◎球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篮圈并触及球。这对於球触及篮圈之後也有效。
(2008年规则新增条文的干扰球情况。)
◎在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时,球有进入篮圈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後,一位
防守球员造成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的判断,这种行为已经妨碍球进入篮圈。
(2008年规则条文改爲“抓篮圈”。)
◎在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时,球有进入篮圈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後,一位
防守球员造成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的判断,这种行为已经造成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条文改为“抓篮圈”。)
第31条2款之6 妨碍中篮及干扰球
下列状况,球触及篮圈後,球有可能进入篮圈时,球员不得接触球:
◎当球在做投篮动作的球员手中,或投篮的球在飞行时裁判鸣哨之後。
◎当投篮的球在飞行时,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器信号响起之後。
(2008年规则对本条文内容修改。)
删除2006年规则 32.1.1 犯规
篮球比赛中,当十位球员在一个有限的空间里,快速移动时,发生身体接触在所难免。
(2008年规则条文已经删除这一条。)
第35条2款 双方犯规-罚则
应登记每一犯规球员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并且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当双
方犯规大约出现在同一时间:
◎投篮有效或最後一次、仅有一次的罚球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底线的任何地点
掷球入界。
◎某一队已控制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犯规地点延长区掷球入界。
◎任何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此时就是争球状况发生,球权轮替。
(2008年规则对本条文描述作了变动,条文内容没变。)
第36条1款之4 违反运动道德
裁判应依据下列原则,判决是否是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防守球员与对方球员发生接触,是从後面或侧面试图阻止一次快攻,并且进
攻球员与对方篮圈之间没有对方球员,那麽这个接触应被宣判爲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
。
(2008年规则新增条文。)
第36条2款之3 违反运动道德--罚责
如果一位球员被登记两次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第36条2款之4 违反运动道德--罚责
如果一位球员依据第36.2.3条被取消比赛资格,只判罚违反运动道德犯规,对取消比赛
资格不执行追加罚则。
(2008年规则在第36条中新增2款之3及之4两条规定。2006年规则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
第36条中没有特别提到。)
第37条1款之2 夺权犯规
已被登记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教练,由记录表上登记的助理教练替代。如果在记录表上
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则由队长替代。
(2008年规则已更改了本条内容。)
删除2006年规则 第37条1款之2 夺权犯规
一位球员被登记两次违反运动道德的犯规,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本条文变更到2008年规则中的36.2.3款。)
删除2006年规则 第37条1款之3 夺权犯规
教练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教练本身违反运动道德行爲而被登记两次技术犯规‘C’时。
◎由於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替补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运动道德行爲而被累计登
记三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当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本身‘C’的技术
犯规时。
(2008年规则在第37条条文中已删除本条文。变更到2008年规则的38.3.3款,成爲新的条
文。)
删除2006年规则 第37条1款之4 夺权犯规
如果球员或教练在条文37.1.2或37.1.3状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只判罚违反运动道德的犯
规或技术犯规。对取消比赛资格不执行追加罚则。
(2008年规则在第37条文已删除本条款。变更到2008年规则的38.3.3款,成爲新的条文
。)
删除2006年规则 第37条1款之5 夺权犯规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
理教练,应由队长接替。
(2008年规则在第37条规定中已删除。变更到2008年规则的37.1.2款。)
第37条2款之2 夺权犯规--罚责
只要是依照本规则各条款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者,在比赛期间他应该留在球队休息室内
,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2008年规则对本条文内容说明更清楚。)
删除2006年规则 第37条2款之2夺权犯规 罚责
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前往该队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是选择离开体育馆。
第38条1款之1 技术犯规
比赛的正当行爲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球员、替补球员、教练、助理教练、被逐出的球
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与维护。
第38条2款之2 技术犯规
无论何时在球员、替补球员、被逐出的球员、教练、助理教练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
地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爲时,裁判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第38条2款之6 技术犯规--暴力行为
裁判绝不准许球员、替补球员、被逐出的球员、教练、助理教练和随队人员发生可能导
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爲。
(2008年规则上述3条规定中,都增加了“被逐出的球员”。)
第38条3款之1 技术犯规--定义
技术犯规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爲性质的球员没有接触的犯规。
◎过分的挥动肘部。
(2008年规则新增技术犯规:这里指挥肘没有碰触到对手,如果碰到对方球员,应宣判违
反运动道德的犯规或夺权犯规。)
第38条3款之3 技术犯规
当教练发生下列言行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教练本身违反运动道德行爲的结果而被登记两次技术犯规‘C’时。
◎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替补球员、被逐出的球员或随队人员)违反运动道德行爲的
结果而被累计登记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
本身‘C’的技术犯规时。
第38条3款之4 技术犯规--罚责
如果教练根据第38.3.3条被取消比赛资格,只处罚技术犯规。对取消比赛资格不执行追加
罚则。
(2008年规则新增两个条款。2006年规则类似条款,被变更到本条文。)
第38条4款之1 技术犯规--罚责
若下列人员被宣判技术犯规:
◎发生在教练‘C’、助理教练‘B’、替补球员‘B'、被逐出的球员‘B'或随队人员
‘B',此时登记教练一次技术犯规,但是不列入全队犯规的团体犯规。
第39条1款 斗殴--定义
打架是两位或多位双方人员(球员、替补球员、被逐出的球员、教练、助理教练和随队人
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文仅适用於在打架中或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球员
、被逐出的球员、教练、助理教练和随队人员。
(2008年规则上述两条条文都增加“被逐出的球员”。)
第43条2款之2 罚球
当宣判一起技术犯规时,对方教练指定该球队的任何一位球员执行罚球。
(2008年规则条文作了变动。)
2006年规则 43.2.2 当宣判一起技术犯规时,对方球队的任何一位球员应执行罚球。
第44条2款 得与更正的错误--程序
2008年规则条文,更正的程序内容分爲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第44条2款 得与更正的错误--程序
错误纠正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比赛应从纠正错误停止比赛的地点恢复比赛。球权应
判给爲纠正错误停止比赛时拥有球权的球队。
第44条2款之5 得与更正的错误--程序
一旦仍然可以纠正的一个错误已被发现时:
当涉及纠正错误的一个球员已被合法替换(不是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被宣判5次犯规)
在球队席时,他必须重新进入球场执行纠正错误(这时他变成了一名场上球员)。一旦纠
正错误完成,他可以留在场上继续比赛,除非又被请求一次合法替补,这时他才可以离开
球场。
该球员是因爲被宣判5次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而被替换,其替补必须执行纠正错误。
第44条2款之6 得与更正的错误--程序
当裁判已经在记录表上签字後,可以纠正的错误不能再被纠正。
第44条2款 得与更正的错误--程序
记录员记录或计时员计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错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或启
动、忽略的时间,可由主裁判在记录表上签字前的任何时间给予改正。
第44条3款 得与更正的错误--特殊程序
第44条3款之1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发生失误的结果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後比赛计时器没有启动,球权应将球判给罚球已经被取消的球队,在罚球
延长线届外掷球入界。
◎如果发生失误之後比赛计时器已经启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球队与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球队是同
一球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任何一队都没有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时拥有球权的球队。
◎如果比赛计时器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球队,在失误发
生时控制球的球队的对方,争球状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器已经启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已被判罚,
罚球应执行,并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控制球的球队掷球入界。
第44条3款之2 得与更正的错误--特殊程序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从失误发生後,如果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後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後一样的重
新开始比赛。
◎当错误的判给掷球入界的球权後,如果该队得分,这个失误应忽略。
第44条3款之3 得与更正的错误--特殊程序
发生不该罚球的球员执行罚球:
当这个失误发生时(不该罚球的球员执行罚球),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同时球权判给对
方在罚球延长线处掷球入界。
删除2006年规则 44.2 程序(以下2006年条文删除)
44.2.1 爲使上述提到的失误是可纠正的,必须在失误後且啓动比赛计时器之後的第一次
死球後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技术代表或记录台人员认出。
44.2.2 发现一起可纠正的失误时,裁判可立即停住比赛,只要不把任一队置於不利。
44.2.3 在失误发生了之後和失误的认出之前,已发生了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
附加的活动,不应被取消。
44.2.4 如果失误造成不应得的罚球,该失误的结果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
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後比赛计时器没有开动,应将球判给罚球被取消的队掷球入界。
◎如果失误之後比赛计时器已开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与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是同
一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时间拥有球权的队。
◎如果比赛计时器已启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是在失
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的对方,争球状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器已经启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已被判
给,罚球应执行,并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掷球入界。
44.2.5 如果失误造成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从失误发生以来,如果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後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後
一样地重新开始比赛。
◎错误的判给掷球入界的球权之後,如果该队得分,则失误应不究。
44.2.6 错误的判给或取消得分纠正之後,比赛应在爲纠正失误而被中断的地点,由纠正
失误而比赛被停止时拥有球权的队重新开始。
(本条已变更爲2008年规则的44.2.4款,内容局部变动。)
44.2.7 如果失误造成不该罚球的球员执行罚球,这个失误结果的罚球应被取消,并应将
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44.2.8 一旦发生被发现错误并仍是可纠正的:
◎如果在失误的纠正中涉及到的球员已被合法替换後坐在球队席上(不是已经被
取消比赛资格或已经发生该球员第5次犯规),他必须重新进入比赛场参加失
误的更正(此时他成爲场上的球员)。
在完成纠正後,他须留在比赛中,除非再次请求一次合法的替补,在此情况下
该球员才可以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该球员已经发生第5次犯规或被取消比赛资格已被替换,他的替补球员必
须参加失误的纠正。
44.2.9 主裁判已经在记录表上签字後,可更正的错误不能被纠正。
44.2.10 记录员记录或计时员计时中的任何错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或启动
、忽略的时间,可由裁判们在主裁判在记录表上签字前的任何时间予以改正。
(2008年规则对特殊情况条款,有较大的变动。不过内容跟2006年规则条文大致相同。)
参 考 文 献
http://www.fiba.com
http://www.mycba.com
http://www.mba.org.tw
中国篮球协会(2006)。2006年篮球规则中英文版。北京:光明日报。
中华民国篮球协会(2007)。2006年国际篮球规则中文版。台北市。
苗栗县篮球协会(2006)。2006年篮球裁判执法手册。苗栗市:文光印刷厂。
苗栗县篮球协会(2007)。2006-2007年国际篮球规则条文解释及判例。苗栗市:文光印
刷厂。
编整 吴喜松 国际篮球裁判
国立体育学院硕士
裁判经历 第16届亚洲盃男子篮球赛裁判(日本神户)
第18届亚洲盃男子篮球赛裁判(韩国汉城)
威廉琼斯盃国际篮球赛裁判
现 职 国立联合大学讲师
大叶大学讲师
侨光技术学院讲师
中州技术学院讲师
苗栗县篮球协会总干事
国立苗栗高商篮球队总教练
经 历 国立交通大学讲师
大华技术学院讲师
台湾新生报记者
苗栗县体育会副总干事
台湾省体育会篮球协会副总干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220.131
1F:推 TakeMedicine:请问可以借转吗? 06/13 21:26
2F:推 MILD8:国内真正实施还要等篮协公告喔! 06/14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