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SimonLiu (宅╳法♀8露℃)
看板B97A013XX
标题[转录]Re: [心情] 无言的新体打球
时间Wed May 6 21:16:25 2009
※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岚) 看板: NTU
标题: Re: [心情] 无言的新体打球
时间: Wed May 6 20:32:14 2009
※ 引述《cchheenn (丸子)》之铭言:
: 标题: [心情] 无言的新体打球
: 时间: Wed May 6 14:19:05 2009
:
: 今天上午10点和实验室同学们去新体借一楼羽球场2个小时来打球
: 第二个小时发现隔壁的场地原本打球的人已经不见了
: 且负责羽球场的阿姨也没有来清场并放上"尚未出租"牌子
: 我们以为原本借用场地的人先离开所以有空场而跑去打一下
:
: 到了12点那失踪已久的负责阿姨突然跑来
: 对我们说那要算场地费用喔~~~
: 说什麽有用那场地打 不管多久都是算整节的钱120元
: 我们跟他说当时没有放"尚未出租"牌子
: 以为对方提早走人 想说借一下场地打一下
:
: 希望阿姨可以通融一下
: 她却说五块钱也是钱
: 新体要用就是要钱
: 不然他们的开销从哪来
: 部可能平白无故让人使用
:
: 我是觉得那阿姨应该在11点就要清场并放置"尚未出租"牌子
: 她居然到12点才来告诉我们说 我们不能使用那场地
: 感觉不是上班在摸鱼不知跑去哪 就是故意设下陷阱要学生付钱
:
: 唉 新体的模式感觉给人很像外面在打球的场地一样
: 这不是台大的学生用的吗?
: 觉得都是租给外面人士居多
: 且我们常常去那边打 阿姨也认识我们
: 居然发生这事马上认钱不认人说
:
: 後来在他们要求我们付钱才可以走人的情况下
: 只好乖乖付钱
: 真是倒楣>< 以为那场地租的人提早离开
: 且负责的阿姨也没来清场而去打
: 居然要我们付1小时的场地费
: 自己上班摸鱼还怪我们偷场地><
:
关於这件事,看到下面许多推文,很明显的是把所有状况混在一起判断了。
1-1.关於原PO有无给付对价之义务(不当得利§179)
首先使用他人之物,因而受有利益,对於该他人的确有可能有给付对偿的义务;尤其在新
体场地是出租的情况下,也的确很难解释成不需要给付对价。
所以新体的代理人如果因为在原PO及朋友没有付租金的情况下使用场地,因此对原PO等人
请求不当得利,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1-2.原PO可能主张的抗辩(过失相抵§217)
因为这种状况的发生,的确是因为新体所雇用的阿姨没有按照标准程序放上"尚未出租"之
牌,导致原PO等人误以为该场地已出租给他人使用。
因为受雇人之过失,雇用人负连带责任,新体对於因该过失而造成的对於自己的损害,既
然与有过失,那麽赔偿的金额也不应该按照原价收取。
或许有人会说,原PO不是本来就知道那块场地不是他们花钱租的吗?
嗯,是没错;但是这问题你要归咎原PO的话,也顶多是在道德面的问题,而且还是站在"
资本主义"的"道德"来主张;在这边我就不多谈了,毕竟没有拘束力的个人观点本来就不
是能够单独论断的。
原PO等人即便知道这块地不是他们花钱租的,也因为该过失而认为是别人所租的,也就是
某种程度上原PO等人相信即便有人对於自己的利益有所主张,也是那个花钱租的人;因此
本来就不及於与新体的关系。
1-3.负责的阿姨有无权限代收场地租借费?
牵涉到阿姨与新体之间的雇佣契约关系中,有无包含该项代收场地租借费用的部份。
假如没有,原PO并没有义务要将租金交给她。
因为受到损害的是新体,而不是阿姨。
否则小心你的清偿没有法律上效力,到时再被要求还得再付一次。
2.没付钱不得走人
这要看当时状况的力道,是否已经紧绷强制到原PO等人到达心理以及身体皆完全无法离开
馆内;当然想像上几个大学生是不太可能因为这样就会动弹不得啦,但是要是有这样的情
况,在要件上已经该当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罪。
也没有阻却违法事由(业务上正当行为?根本不可能成立。),顶多责任上可能有审酌空间
3.阿姨有没有摸鱼?
即便阿姨真的有摸鱼,新体场地被使用所受到的损害还是存在,原PO顶多就是主张与有过
失来抗辩减少给付的价金。
至於阿姨的事,因为原PO并不是契约任一方,所以顶多透过意见箱之类的管道让新体知道
"可能"有这件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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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48.108
: → endlesschaos:不过你们都已经付钱租了场地 为什麽还要跑到没租的 05/06 14:44
: → endlesschaos:地方去打... 05/06 14:44
: → cchheenn:刚好那场再打比赛 有二个同学跑到二场地中间打後来看旁边 05/06 14:47
: → cchheenn:好像没人打就靠过去那场的半边在练球 05/06 14:48
: ※ Honiahaka:转录至看板 NTUSA 05/06 15:56
: 推 sawang:说不定那阿姨自己把钱吞掉了= =a 05/06 15:58
: 推 lswlsw258:不管怎样使用者付费也是很正常的吧 怎麽还怪别人呢 05/06 17:21
: 推 gcmichael804:这感觉有点像钓鱼耶 还是要申诉一下吧 05/06 17:33
: 推 Honiahaka:「使用者付费」是这样用的吗?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是指 05/06 18:08
: → Honiahaka:如果建设是公共的但不是每个人都用到的时候,使用者要付 05/06 18:09
: 推 Honiahaka:出一些费用的状况,干这状况啥事? 05/06 18:12
: 推 a17891219a:啊!我们的场被占走了!? 那不打了! 请去跟他们收钱!! 05/06 18:14
: 推 badwar5566:你自己没有租那个场地, 偷打被抓到了还敢跳出来PO文? 05/06 18:31
: → badwar5566:现在作贼的喊抓贼正夯 05/06 18:31
不好意思,偷打的"偷"并不在刑法的规范之中;至於关於流动社会之中,对於"利益"
的使用分配,本来就是有讨论的空间;纵然法庭之上,都能因为新体的过失来尝试相对主
张减少给付价金了,PO在板上讨论资源分配的问题我想是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不过,你爱用"贼"来称呼,我想这也不是我能管的事。
毕竟,从我们这个社会的观点来看,似乎这种行为的确容易有被非难的倾向。
: → GothicMetal:好像没啥好无言的...看这篇文我才无言 05/06 18:34
: 推 AndyLulu:理屈还可以大声~ 那有人穿超短迷你裙我就可以蹲下看? 05/06 18:50
你一蹲下去看,刑法315之1就该当了。
: 嘘 thegod13:嘘楼上的鸟例子 05/06 19:00
: 嘘 ylp272:嘘楼楼上,啥逻辑 05/06 19:18
我并没有说原PO是对,或者认为原PO有错的人就是不对,
只是既然刑法没有用国家的权力在这种事情上保护任何一方的法益的话,
那麽,我想我们应该也可以尝试从"权利"以及"资源分配"的角度来看这种事,
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相对的对错;
你相信的是什麽,那麽就这麽相信着也没关系;
但是从法律上的资源分配
以及社会建构的考量下,是被允许做这样的主张的。
另外,我自己个人也不是很满意新体目前这种资源分配方式,
当然我不会采用所谓的"偷用"这种方式作抗议,
并不是什麽道德感很强之类的理由,
只是不想有太多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在这个部份上,的确是需要有改革的声音出现。
所以像是现在福利部在努力的所有一切,
我想是值得替他们鼓励以及持续关注的。
以上,只是这麽说罢了
若有爱用所谓道德来战原PO一行人的人,那麽,就战吧。
毕竟这是言论自由的保障。
我论这篇有人看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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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
这是黑与白的世界,但,我却
总是,蹒跚在
灰色的路灯黯照的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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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0
1F:推 yaujack:恭喜原PO 我看完了XD 05/06 20:41
2F:推 stberry:看完觉得学法律真好XD 05/06 20:46
3F:推 bowplayer:看完推一个! 05/06 20:57
4F:推 thesearcher:阿~上学期的民法忘的差不多了囧" 原po强大 05/06 21:04
5F:推 asdScott:分析得真好:P 05/0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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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15
6F:推 pigdog:不要乱说话哦。蹲下去看不会成立315之1,顶多是社维法。 05/07 00:43
7F:推 taiton03:老师您可以来解析一下这篇 05/07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