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dricer (徵人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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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NEWS] 老师真的很猛...!
时间Tue Apr 19 00:31: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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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dricer (徵人念书...) 看板: B923021XX
标题: [NEWS] 老师真的很猛...!
时间: Tue Apr 19 00:11:19 2005
民盟为争宪法人格权 总召张亚中被迫改名
时间: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点
地点:中央联合办公大楼门口(台北市徐州路)
主题:民主行动联盟总召集人 张亚中改名为「民主行动联盟」
联络:张亚中(0922-643-828)、郭中一(0920-411-126)
自3月30日至中选会登记参选任务型国代起,即不断遭到中选会打压的民主行动联盟,为抗
议中选会强制只能以「张亚中等150人联盟」的荒谬名称参选,民盟在几经陈情与抗议未果
後,为突显中选会刻意过窄解释法律,以达到打压民盟参选的居心,民盟总召集人、台大
政治系教授张亚中决定於明(4月19)日上午10点先至中央联合办公大楼(中央选举委员会在
10楼)门口抗议中选会,再至其户籍所在地—文山区公所办理更改姓名为「民主行动联盟」
的手续,由於更改姓名兹事体大,张亚中并将在中选会现场遥祭「张氏列祖列宗」,以求
其祖先谅解。
明天将至文山区公所改名为「民主行动联盟」的张亚中,在办理改名手续前先至中选会,
抗议中选会剥夺选举人团的「姓名权」,为自力救济,身为民主行动联盟总召集人张亚中
决定改名为「民主行动联盟」,但由於更改姓名兹事体大,遵照古礼必须上告列祖列宗,
因此,现场将设置「张氏列祖列宗牌位」,张亚中在赴区公所改名前将焚香祭拜,以求张
氏祖先谅解。
张亚中认为,民盟主张理性修宪,但修宪之前应先护宪,此次任务型国代的选举系属委任
选举,为选举人团的概念,因此,与政党应具有同等权利的选举联盟,其名称属受宪法保
障的人格权,中选会不应以「国民大会选举法」对选举联盟的名称予以强制规范,这项规
定与司法院释字第399、486号解释令(见附注)相违背,因此明显抵触宪法保障之「姓名权
」。民盟认为,基於保障人民权益的立场,行政机关应主动提出释宪以释疑,以确保人民
参政权。但民盟认为中选会不但不同意民盟以「民主行动联盟」登记参选,也不同意民盟
提出妥协的名称「民主行动联盟张亚中等150人联盟」、「张亚中等150人联盟(民主行动
联盟)」、甚至「张亚中等150人民主行动联盟」等包括国大选举法规定之要件「张亚中等
150人联盟」之字样在内的几种修正方案。因此民盟认为,由各政党代表组成的中选会委
员会和行政人员其打压民盟参选、阻挡夹杀代表人民力量与政党对决的民主行动联盟,其
居心甚明!为争取宪法赋予的人民团体的人格权,和抗议中选会等行政机关的打压和夹杀
,民盟总召集人张亚中教授决定改名为「民主行动联盟」,以突显行政机关和各大政党的
丑陋行径。
附注:
司法院释字第399号解释—姓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人之姓名为其人格之表现,其如何命名
为人民之自由,应为宪法第22条保障。
司法院释字第486号解释—为贯彻宪法对人格权及财产权之保障,非具有权利能力之『团体
』,如有一定之名称、组织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团体名称对外为一定(商业)行为或从事事
务有年,已有相当之知名度,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识,且有受保护之利益者,不论其是否
从事公益,均(为商标法保护之对象,而)受宪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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