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tychu (小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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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给考试院的一封公开信(转贴)
时间Thu Dec 5 22:24:0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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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ttychu (小巨人) 站内: B88A013XX
标题: 给考试院的一封公开信(转贴)
时间: Thu Dec 5 22:20:01 2002
给考试院的一封公开信 - 为万千辛苦、旁徨的法律系学生请
命东吴大学法律系学生 黄琼慧….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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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参与连署
在近年来一片「司法改革」、「教育改革」、「金融改革」、「农渔会改
革」的声浪中,关系国家法治推行、法治教育及众多法律系学生权
益的司法考试制度也顺应潮流的搭上了「改革列车」,要来大刀阔斧
的改革一番,为此考试院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考训改进之
基本架构-合考分训」方案,并且惊闻预定在民国93年就要实施。
我们在细读考试院提出的所谓改革内容後发现,此一改变不论对於
学校教学或者对於考生而言,都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现象。对於考
试院如此轻率无章地改革方式,让我们不禁想问,考试院的改革,
真的用心评估过吗?在此「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风头下,我们甘愿
冒大不讳的指出几点明显未经斟酌、衡量之处,愿为所有在学的莘
莘学子及众多考生请命,希望考试院对此能再深思!
一、 引用国外制度失当
根据考试委员在各校进行的说明会中所做的表示,新制度将考试区
分为三阶段考试,其中一个原因是参考德国国家考试两阶段的制
度。依照德国考试制度,一般法律系学生大约在第八学期时,可以
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每人各有两次应考的机会。第一次考试及格
後,必须有实习的经验(分别在事务所、法院、金融机构或其他公
家单位等),实习结束後再参与第二次国家考试,考取後方能取得任
公务员或担任司法工作的资格。至於其第一试及第二试之考试科
目,主要还是集中在一般民、刑、公法的基础考试(含笔试、作业
与口试)。即使是参考日本的考试制度,将第一试采选择题型,也根
本不可能考到考试院所列的那些「专业法律」科目。而德、日等国
家的司法人员考试,以基础科目应试,也没有因此就阻断彼邦的法
制发展,或者阻碍彼邦国际经贸法律的竞争能力。考试院以外国制
度作为改革驱繁的理由,显然引喻失当,并且混淆事实。
二、徒然增加考生严重负担
考试院所设计的多阶段考试,名义上是为了减少进入第二试的人
数,提高改题的素质。但是此一问题可以透过如阅卷时间延长、命
题之技巧及增加阅卷委员的措施来改善,为何要在最弱势、最无助
的考生身上下手,增加考试阶段。此不但要加重考生应考的准备,
同时也可能造成考生更多的经济负担(如果两阶段都收费的话)。况
且,根据考试院的说法,第一试考试的结果,如果及格,成绩并不
得加以保留。其主要的理由,在於减轻第二试的试务负担。但是我
们不禁要问,对於那些可能重考的考生而言,每年要花费同样多的
精神,重复准备测验题式的考试,这会符合考试院原本简化考试,
降低考生负担的初衷吗?
同时,在第一试中增加专业法律概要的选考,果真能如考试院预期,
提升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也令人怀疑。我们只要问,目前考试
科目也考商事法,考生对於商事法的实际操作能真正「专业」者有
几人?考试院试图用这样简单的选择题考试,就想要达到提升法律
人专业素质的目的,让我们不禁想问,考试院为什麽不先想想,如
何提升法律人的基础法律素养呢?
而考生要在基础科目之外,再多准备这些「专业法律」,在目前大学
师资有限的情况下,请问考试院,以目前大二或大三的学生而言,
考试院要他们如何去「充实」他们的专业法律素养?更不用说那些
已经毕业的考生。因此我们认为,考试院贸然要在民国93年实施新
制度,完全无视国内的教学现状与考生所可能承受的无助负担,无
异要考生自生自灭!
三、改革「见树不见林」
在改革方案的研拟过程里,我们想请问,考试院可曾邀请与此方案
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考生及在校生加入?考试院是否了解现行制
度最为人所诟病的缺点何在?该如何改进?如果没有做到「除弊兴
利」,我们已可以大胆直言:所有的「改革」都是徒劳无功!现行司
法考试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哪?一言以蔽之,就是从出题到改
题、给分都是「黑箱作业」。考生拿到成绩单後,从来不知道为何这
一科只有30分!辛苦再用功了一年後,不知道为何同样的一科竟较
去年少了20分!是哪些出题委员命题?改分的标准在哪?如何促进
出题及改题的客观性?有无异议、救济的可能?等一连串老生常
谈,但迫在眉睫的陈年问题,完全在所谓的「改革」里忽视不见!
在现行黑箱作业下,搞的许多考生以求神问卜、通灵解签等无奈的
方式去寄望不可知的命运与未来,光怪陆离、无奇不有,请问是谁
把国家考试搞到如此怪力乱神的地步?考试院有没有想想,该要如
何改革?
四、忽略教学现实
在第一试考试科目的「专业法律概要」(虽然我们不明白为何民刑法
或民刑诉讼法等法律就不属「专业」!)内,草案洋洋洒洒的举出
了从「医卫法律概要」、「环保法律概要」、「财税法律概要」至「劳
工法律概要」等八大选考类科,考生必须任选一种应考。姑且不论
该八大类科是谁建议?根据甚麽标准决定?试问,全国现有所有大
专院校法律系内,有哪些法律系已经开设,或即将这些课程供同学
选修?又有哪一个法律系可以开出如此「琳琅满目」的课程让有意
选考的学生选修?此外,国内专精於此,可以教授该八大法律科目
的合格教师有几人?人数是否符合实际需求?甚至退而求其次,就
算开不出课,让同学「自力救济」,买书自修算了,市面上与该些科
目相关的法律教科书共有多少?像这些可轻易取得或调查所得的资
讯,考试院有否蒐集、分析後再作评估?如果以上答案均为否定或
不确定,则考生们一方面在学校无法完整学习,另方面在参考资讯
又如此匮乏的情况下,就要仓促上阵应考,考试院此举是否「不教
而诛」,令考生自生自灭?
五、科目轻重失衡
我们必须客观而沈痛地指出,草案里若干科目的占分比例确实严重
失衡。以行政法为例,其内容至少包括「行政法总论」、「行政程序
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执行法」及「公
务员法」等诸多与国家法治行政与人民权益等息息相关的重要领
域,此由历年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里,涉及行政法的解释数量
最为庞大,甚至远远超过其他法律领域可知。但在主其事者的考虑
里,不知何故,行政法一科不仅在第一试里「消失无踪」,在第二试
里也只是与宪法并列一科,共享占分100分而已,较诸「民法与民
事诉讼法」类科,不仅为第一试所必考,在第二试更占分达200分
的优渥地位,其受青睐程度可谓「天差地别」。就算行政法的重要性
不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但何以在二次考试里贬抑到如此不堪的程
度(占分只有其二分之一不到),在草案里只有结论,完全没有进一
步的说理。除此以外,关系法益保护与社会治安的刑法,以及近年
来攸关司法改革成败重心的刑事诉讼法为何在第二试时其占分仅及
於「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一半而已,理由为何?另外,向来的国
际私法及强制执行法等均「拟与取消」,理由又为何?等问题均未见
到任何只字片语的说明。
六、设计与目的背道而驰
如果照此次改革的主要构想在於提升非传统法律类科的地位,加强
经贸、科技法律的研究的话,其所实施的方法却恰好与此目的背道
而驰。
以第一试中选考的八大类科为例,与财经、贸易、智财等有关的类
科几占其三分之二强,可见决策者对此一领域的重视。但相对於此
的重视,该等科目却是摆在第一试的范围,而非在第二试。就草案
内关於该两次考试的设计而言,由於第一试录取达百分之五十,且
成绩不算入第二试,换句话说,在第一试的第一名与及格最後一名
同样都是跨越门槛而已,真正的主战场,决定是否上榜的关键还是
在第二试。此种设计的结果是,就算考生专业法律程度再好,也仅
是跨过第一试的门槛而已,第二试才是对其可否取得资格严格的挑
战,但在第二试里,这些「专业法律科目」却都不见了。此一设计
无非告诉考生,其实这些专业科目不值得投注大量心血,只要能应
付过去,挤进前百分之五十就够了。况且第一试只是考「测验题」,
对此稍有经验的人都知道,要应付此种考试的方法不在阅读大量的
学术文章及教科书,而在找寻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即可!试问,
如此「头重脚轻」的设计怎能达到当初的预期目标?这种漠视专业
的作法又叫国内近年来如雨後春笋般兴起的「财经法律系所」、「科
技法律所」如何在面对学生质疑时自处?同时,如此制度设计,岂
不是让这类专业法律系所自限於以选择题式教学即足?
七、欠缺过渡条款设计
如果此一方案照案在民国93年实施,可以预见的,会对现在法律系
高年级以及所有已自法律系毕业的考生造成多大的冲击!面对这一
新制度时,大多数考生将要面临许多重要,但困难的抉择:我要不
要在实施的第一年去当白老鼠?我如果要参加考试,过去未曾修习
的科目该如何着手准备?「测验式题目」的可能内容为何?尤其在
决定选考所谓「八大专业法律概要」之一时,其旁徨无助的窘况可
想而知。 凡此种种显而易见关系众多考生的情况及调整,在考试院
的方案里居然是只字片语未提,我们看的到的只是「预定民国93年
实施」寥寥数字的决定而已。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国家公权
力的行使需充分顾及人民的预见可能性,以及过渡期间权益的调
整,考试院何以在草案里对此完全漠视?
八、建议
考试制度的改变不仅仅是「考试本身」的改变而已,它对我国的法
治发展、法律教育等的重要影响不言可喻,在此我们想提醒考试院
诸公们,法律人才是否能与国际接轨?是否符合当前的政经情势及
市场需要?甚至法律教育该如何改革等重要大事均事涉广泛、多
元,这绝非单靠考试制度及科目的改变所能「毕其功於一役」,也绝
非少数决策者的个人生涯经历及观察就能决定左右,考试机关在这
里如果过份涉入,是否果能达到其预期理想,值得三思。此外,我
们也要提醒考试院,在改革的大帽子下,究竟现有的弊病与缺失「改
善」了多少,也请一并评估考虑。最後,在决定「积极介入、大刀
阔斧」之前,请不要忽视市场的自我调整及淘汰机能。考试院虽职
司法律专业人才考选的重责大任,但面对以上的种种难题及现实需
要,却绝非单纯的仅靠一考试制度的改变所能承担,也没有人要考
试院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甚至饭碗等等负完全的责
任。因此我们呼吁,让法律专业人才的考试回归到单纯的「资格考」,
为法律考生对於法律知识的基本水平把关即足,并简化考试内容及
改善出题及改题的黑箱作业情形。至於其未来的发展、第二专长的
培养、是否合於实际需要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就放手
让法律人自己及市场机能去作决定吧!希望考试院能对此,三思、
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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