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gersandys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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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一篇关于中国职业联赛早中期的论文
时间Fri Oct 7 11:33:37 2005
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但是,足球改革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企图通过5、6年的改革,就把过去40多年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旧体制的各种弊端和缺陷统统消除,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和不足,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的体制和运动机制还不够健全
足球改革采取了先破后立的策略,即先否定旧的体制运行机制,再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体制。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旧的体制并没有立即消失,新体制本身因尚未完善又难以完全取而代之。 这种特殊的足球体制双轨并行现象的出现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但它直接影响和限制了足球产业化的正常发展。
从足协来说,其身份及其职权划分,都还需要进一步明朗化。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足协现在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又是中国足协的办事机构,兼具“官”和“民”两种身份。这是具有制度创新色彩的中国式的足球管理体制。对于过去由国家行政机关(体委的主管业务司、处)直接管办足球而言,这当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既然在角色身份和职能上存在着“官─管”和“民─办”的重迭,在运行过程中也就很容易出现政、事不分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中协和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由原国家体委主管足球运动的部门改组
而成,其人员组成也基本相同,在思维方式、办事方法等方面很难一下子摆脱旧模式和旧习惯的局限,因而当工作遇到一些难题时,也很容易回到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老路上去。
总之,各级足球协会虽然大都已实现实体化,但其法律地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管理方式、财物管理等都还尚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从俱乐部一方面来说,已经组建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俱乐部虽然很多,但其性质、条件、内部管理、财务制度等也都还不够规范,由此就产生很多问题。当前我国足球俱乐部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由俱乐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联合负责制,即由体委、企业共同组成,由企业出资具体操作,但仍然由体委管理﹔
仍然由体委直接管理﹔
新型的股份制模式。
除上述的第4种模式外,一般来说俱乐部体制下的足球队都是由专业队与企业结合转化而来,体委提供训练、比赛场地、办公等设施,企业注入大量资金。虽然中国足协早就提出应该合理地评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和财力投资,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和利益,但执行起来却是难上加难.各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也难于接受对方所占有的份额。目前多数足球俱乐部的年收入都在千万元以上,有能力自负盈亏,但一些足球俱乐部仍然廉价占用体委的场地,人员的关系也挂靠在体委,一旦有风险,就依靠体委给保底。可以说,现在的足球体制还是一种新旧体制的混和体(结合体ꄊ^,球员可以任意炒俱乐部﹔企业干不了又把球队甩给体委,完全的市场体制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1996-97年辽宁队、湖北雅琪、江苏加佳等队由各自所在省体委“收回”的情况,正是这种现象的反映。另一方面,中国的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应该采取美国NBA式的劳资模式?还是采用欧洲式的劳资模式?这个问题在1998年的转会过程中,也已经初露端倪。
这种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俱乐部经营上的混乱,部份俱乐部不重视正常经营,不在培育、开拓足球市场和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下功夫,急功近利,违背俱乐部市场的经营规律,是1996年以后一些不正常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二,一些重要的关系还待进一步理顺
从大的方面来讲,中国足协和职业俱乐部和省级协会(包括部分城市足协)的关系比较清楚,这就是会员与协会之间的关系,但各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地方足协与俱乐部,俱乐部特别是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职业俱乐部与业余俱乐部的关系,各级政府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投资俱乐部的企业与俱乐部自身的关系等都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协会内部各部门、各委员会之间,俱乐部内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关系都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因而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与冲突。
“足协实体化”与球队“职业化”是职业化改革之初就确定下来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手段,经过“翻牌俱乐部”成立后各地体育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种种磨擦和调适,职业俱乐部体制已在全国基本建立并逐渐规范,很多俱乐部已经成为独立的经济法人。但中国足协及各地足协的实体化改革进程,更多的只是体现在经济上,1992年红山口会议确立的“打破地方足协受地方体委领导的横向障碍”意图,尚难得到彻底落实。
为了能使各级俱乐部更加规范地管理足球市场,1999年3在青岛?召开甲A和甲B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和总经理会议,讨论成立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委员会”,它取代了事前传言中拟议组建的职业俱乐部联盟,表明了有关方面适当放慢足球改革步伐以防止出现失控的稳妥推进改革的意图。
第三,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规制度是开展足球工作的依据,尽管中国足球协会在抓改革的同时着力健全规章制度,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缺乏经验,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所起的作用还有限,有的也流于形式,这是产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四,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造血机能不足
当前的各种形式或体制的俱乐部有一定的共性,一是俱乐部为职业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证,二是大部分俱乐部是由出资企业进行运转的,三是俱乐部的经营创收大部分是利用企业的优势进行的,在通过足球市场进行开发创收、支持俱乐部发展方面做得较好的极少,即使在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大城市,初级足球产业开发的收支仍然最多只能相抵而已。大部份俱乐部财政来源的资助性收入多于经营性收入,输血功能大大强于造血功能。
中国足球市场中表现出的投入大、产出小的倾向,说明中国足球产业尚不成熟。许多俱乐部自身的经营能力还不能适应职业足球的要求﹔部分企业集团在介入职业足球时,缺乏长远考虑,追求短期效应,忽视或不懂得如何去进行足球市场的经营开发﹔还有的俱乐部在球员的工资、转会费、比赛奖金等方面盲目拉高,有的甚至高达一场比赛奖金百万以上﹔有的每年仅在俱乐部一线运动员、教练员身上的投入就达一、二千万甚至三千万。这些经营严重无序的现状引发整个足坛的盲目攀比,使自身、也使整个职业足球的的经营陷入混乱。
内部造血机制难以健全,足球职业化便难以为继。唯一的出路是建立和完善俱乐部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和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人才和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足球真正走向市场、走向职业化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缺乏经营压力的社会环境下,俱乐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动力必然不足,从而妨碍足球的产业化进程。从几年足球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足球俱乐部之间尚无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竞争,更多地还是俱乐部背后企业集团财力的竞争。中国足协在1997年曾要求建立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把自负赢亏的责任和压力推
给俱乐部,这是深化足球改革的大势所趋,但从实际情况看,离这个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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