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ramp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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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DTD (下ネタを止めなさい(噗))》之铭言: : 之前已经有板友提过 : 虽然版主有说consumer版有相关的置底 : 而且也似乎没打算在这个版弄个相同的东西 我原先的确无意弄个相同的东西,不过不是无理由的的不作为。 然而之前的忙碌使得我未能具体说明我的理由,还请各位见谅。 趁回覆KDTD板友之机会,也说说我个人的见解为何。 : 但是本来就没理由 : 只要相关事情发生都说去看consumer版的置底吧?! : 这样要这个版干嘛?! : 什麽都去看那个版就可以了嘛?! : 讨论也都移去那个版就可以了嘛?! : 当然不是啊~~ : 因为这个是个容易让人误解的规定 : 所以恳请版主可以在这里弄个置底 : 我相信不是每个人两个版都会去逛 : 所以至少可以让更多的人可以注意到 : "七天监赏期无条件退换货"的适用标准 : 拜托版主了 : 谢谢!!! m(_._)m 我先把答案讲出来好了: 依照民法的规定,一旦买卖契约成立(不论是口头上买卖双方就商品及价钱谈好 了,或是立有书面的白纸黑字契约,有讲好东西及金额,就等於买卖契约成立) 那麽不论是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说:「我不买了」或「我不卖给你 了」。一旦任何一方真这麽做了,那麽他就是违约。违约的一方自然就是错的一 方,这没问题;他方也可以依约要求对方履约,这样的权利就是依契约法的规定 来的。 不过,要附带一提的事,违约不等於违法;违法的事国家会介入(不论是杀人要 被判刑或是超速要被罚钱,都可广义地算作违法),而违约只不过是违反双方私 人之间的约束而已。如果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履约,不论是针对收了钱不出货的店 家,或是收了货却拒绝付钱的消费者,就算找上警察原则上也没用(除非那警察 特别善良)。原因在於,那只是违约,而没有违法的关系。如果违约的一方就是 皮,根本不鸟我们,我们也只能到法院去告他,但也因为往往我们不那麽懂法律 ,而且要运用法律也需要花费许多成本(不论是原告要预缴裁判费,或是要因此 花时间去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也都是成本),於是最後就无法解决违约的纷争 了。这点不论对於商家或消费者皆然。 简单地把上面的话讲一次,就是,先不管消保法,只讲民法,那就是不论消费者 买了什麽东西,契约一旦成立,要再解约就得双方都同意才行。如任一方不同意 却硬要解约,他在法律上是没立场的。只是在法律上没立场也不代表他事实上会 输。因为对方还得愿意告他或想尽办法要他乖乖听话,这个成本可不小。 再来,就是消保法登场了。 消保法说,买卖契约如果用两种方式成立的,消费者在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条的情 况下,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就可以单方片面地无条件退货。那麽消保法的规定 是什麽呢? 一、这个买卖契约必须是用「访问买卖」或是「邮购买卖」的方式来成立的。(   访问买卖及邮购买卖的方式,消保法第2条中有列举,大家请自行点选下面   连结,因为字太多。看第十款及第十一款。:http://tinyurl.com/j427o) 二、这个买卖契约的卖方必须是企业经营者,同时买方必须是消费者,也就是所   谓的B2C的情况才能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三、消费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内,有用「书面」方式来通知企业经营者他想退货。   或是也可以在七日内直接退回商品。 要说明的是,消保法这样规定的适用范围其实很小。因为我们生活中大多数的交 易都不是依照「访问买卖」或是「邮购买卖」的方式来做的。上面那三个要件要 同时都符合才可以行使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所以如果只是一个把家里二手 货拿出来卖的卖家,因为他不算是企业经营者,自然也不能符合第二个要件。至 於第三个要件是消费者最常忽略了,往往以为只要口头上(不论当面说还是讲电 话)跟店家主张要退货就OK了,事实上消保法就明文规定了,主张退货要用书 面啦。否则一切都是白费力气的。 所以,以上这些,就是解答。 消保板的那篇置底文其实写的不那麽清楚,虽然是过去我任消保板板主时所编辑 的,但是我也必须承认那个东西会让不懂法律的大部分板友们「有看没有懂」。 所以我原来觉得没有必要把一模一样的东西放在我们非好店板上。因为甚至可能 会有误导的情况。 况且,我一向认为,合法是一回事,店家好不好又是一回事。 法律不会规定说店家对待客人要有基本的礼貌,也不会要店家不能态度很差,也 就是说纵使店家对客人态度差,单纯的态度差也不会违法,而违法与合法就是是 非题,不会违法也就等於合法。但面对许多合法的店,我们也不会觉得那就是好 店。因为非好店是很主观的感觉,跟违不违法(合不合法)也没有绝对的关系。 每个人感受不同,但大多人都觉得那是非好店时,在板上就会有共鸣,而形成主 流意见。 再来,依照上述民法及消保法的规定,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交易都不太能适用消保 法,基本上只要你在买东西时看的到东西,而是也不是被推销的状态下,大概就 没有消保法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货的权利。但是,任何东西都不能退货(或 换货),这也有违常理。我们一概以「合法」作为唯一标准的结果,反而会让我 国的消费水平降低。 也可以这麽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合法也没什麽了不起,那是应该做到的 。只是依法律来看,消费者在一般的买卖下,若对於店家请求退货换货,店家依 法本有拒绝的权利。因为他没有义务要帮消费者退换货,他当然有权拒绝。但是 某些情况下,我们总会觉得,让消费者就这麽退换了,对店家的成本极小,而对 消费者的成本较高时,店家若能配合退换货,可能也会是好事一桩。甚至在店家 表明依法他可以不退时,我们或许还会觉得这店家不太会做生意。 这样的例子,各位板友心中一定都举的出来。我就任选一例来说好了: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不小心买错。假设我家需要一条网路线,我原以为5米的长度 OK,但买回家之後,甚至连包装完全都没拆开,就发现其实5米根本不够,要 买10米的才可以。於是我回到原店家说:我把这个全新未拆封的5米网路线退 掉,再跟你买条10米的,好吗?(或:「我要换货,把这条5米的换成10米 的,再补差价」意思也一样)结果店家竟回说:5米的你买了就买了,你要10 米你另外买一条,不能补差价换,因为补差价换跟让你退5米再买10米的一样 嘛,这样我们就少赚一条的钱了。所以当然是不可能给你这样钻漏洞! 当然,以上情节,店家完全合法。 或许有些圣人级的人也会先开骂说那消费者自己不先量好长度,买错活该!买错 活该的这个评价,依民法来看,也是对的评价。因为这个错也不是别人误导的, 是单纯自己搞错的,本来就该是自己承担。 但是,法律归法律,商业的竞争也会使得情况改变。 由於民法的规定的根本在於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内涵不仅有契约缔结的自由, 也有契约合意解除的自由,所以民法的规定并不是不准店家退货,而是让店家自 已决定要退或不退而已。 今天如果只有一家店,因为他独占市场,所以他只要不违法就完全没事。他大概 就会依照的上述情节来做,客人也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但如果有两家店呢?情况 可能就会有所改变。两家店可能都想让客人觉得自家店比另一家店更棒,但当然 他们也可能勾结,讲好他们都不给退,这样仍可拿到独占利润的半数之多。毕竟 竞争会使生产者剩余下降。(先略去此种厂商行为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的问题) 但如果这是一个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或寡占性竞争),各家店就会开始 使出浑身解数来吸引客人,因为竞争者实在是太多了,多到难以勾结都不退货, 而且其中只要有价钱比较低的、可以五日七日或十日管他几日的无条件退货的、 可以吃过用过都能退的、售後服务更棒的……各种对消费者的利多开始出笼时, 消费者因为感受到更棒的全新感觉,自然对於啥都不能退的店开始就会有更多的 不满──并且丝亳不介意法规是如此地传统及无弹性。 因为有竞争,所以其实就松动了原来「依法」店家的利基。法律就此成了最低的 标准,因为就算不是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也罢、就算没有七日内主张退货或许也 可通融、就算只是打通电话说要退货,不用书面通知也都OK,到时甚至宅配还 会开车到你家门口来收你要退的商品……这就是现在多元竞争下的事实呈现。只 不过那部将近八十年前就订好的民法仍然发挥作用,告诉坚持不退货的店家说: 你有权利拒绝退货、你有权利不随之起舞、消费者不能来要求七日退货、消费者 都误解消保法了。 对,民法说的对。的确很多消费者都误解消保法了。只不过最後在竞争下谁是赢 家?民法他不懂经济学,也不知道厂商决策的理论。他自然也不知道,那些守法 的厂商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何会每况愈下,甚至有时会因此变成「非好店」 而被某些消费者PO在PTT的非好店板上。 我想板友们看到这里就知道,我无意将消保板的置底文章一成不变地PO在本板 ,原因无它,因为这不是一个条文可以解决的事,後面牵涉的东西实在比表面来 的多。 当然,厂商的认知没有错,民法加上消保法的规定,真的只让消费者在极少数的 情况下才有办法退货;但说消费者完全误解了消保法、说消费者超出法律的要求 就是错误的要求,我想这可能也是有问题的。 卖方总希望东西卖得高价,买方总希望用最低的价钱购得,这是不变的定律。而 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不断的拉址中达到一个理论上的均衡;但现实的世界是活性 且易变的,这个均衡事实上也不易达到。 每个人都有自己理想中的好店标准,有人标准超高,所以99%的店在他眼中都 成了非好店;有人标准很低,所以他眼中可能只有1%不到的非好店。但人的意 见总是呈现常态分布,或许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对於一个非好店事件的评价可能 都相同,但我也尊重少数的意见──只要他不扯谎、不捏造事实,我认为就OK 。如同板友松崎君所言,少数意见的板友也至少做到了资讯分享这点;一旦资讯 分享,我们也知道哪间店在哪种情况下不会退货(不论他合法或违法都好),使 得觉得他是非好店的板友可以注意,下次不要去买;而不在意这点的板友我想也 不会有什麽影响。他们的头脑清楚、远见深虑,也拥有做出不会买错、绝不後悔 的决定的睿智,那麽其实店家也肯定喜爱这种雅优而不会回来主张退货的客人, 我想就是大家各取所需罢了。我个人原来一直觉得没有什麽太大的必要去「教育 不懂消保法的大众」,就是因为,我不认为消保法是一个好的标准,因为标准应 该要是层级化或是有弹性的(或说要依事件的不同而定其不同的标准),法律的 极限及难度就是要抽象地划出那条线,那事实上那条线并不一定合适这个世界。 现实社会中,我看到了很多的大卖场把退货时间拉长到了三十天,电视购物也有 十天内皆可退货的;某连锁店也曾打出「吃过用过都能退」的广告(不过後来似 乎受不了,就改成十四天内能退的情况),这些都不是基於消费者或消基会的要 求而来的,更不是基於修法来的,而是基於厂商间竞争的结果。 当然,我完全认为本建议文章的作者KDTD──这位长期关注本板的老板友──是 出自好意,希望大家都能理解到现实上的消保法及民法是如何规范。我也不吝於 把正确的法律规定写在前面,让大家可以在看我这一大段落落长的文章前,就先 了解民法及消保法的大概规定。只是我担心的是,那不够完备的消保法或许可能 反倒成了一个绊脚石(例如要书面通知的这个要件就稍嫌成本过高),而误使「 法律至上」的信仰者认为,只要合法,就不能说该店是非好店…云云。 希望大家能在了解消保法及民法如何规定之余,仍能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每个PO 文板友心中对非好店高低不等的标准;让资讯毫不保留地揭露,我们就可以自由 地选择,究竟要避免再去某店消费,又或是继续去该店消费……。这就是我PO 本文最大的目的,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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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8.193
1F:推 Raist:大推97~98行! 当初怎麽不直接对某人说这两句话呢 XDDD 09/09 05:33
2F:推 Raist:再推"尊法的店家被某些消费者PO上PTT" 板主应该去当教授 09/09 05:36
3F:推 Raist:所有的解说都一清二楚 浅显易懂 完全认同你的说法 09/09 05:38
4F:推 lll111lll:推! 版主发言有条理又清楚 09/09 07:52
5F:推 KDTD:理解了~~谢谢版主 ^^ 09/09 09:36
6F:推 abine:推!谢谢版主! 09/09 09:42
7F:推 roger1981200:那 还不置底吗? XD 09/09 09:45
8F:推 lsp33:这篇应该要置底 09/09 11:19
9F:推 Liebesleid:end = = 09/09 13:22
10F:推 harry630:. 09/09 14:07
11F:推 mangoho:感谢版主写这麽清楚教育大家~~Orz.... 09/09 14:37
12F:推 blithy:推板主 09/09 16:19
13F:推 chen4chan:推.~( ̄▽ ̄)~(_△_)~( ̄▽ ̄)~(_△_)~( ̄▽ ̄)~ 09/09 16:26
14F:推 budgit:推 用心的版主 09/09 22:40
15F:推 stopthemob:谢谢板主~ 09/09 23:11
16F:推 fireflyyen:板主辛苦了~~ 09/0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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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推 chtomea:真是太赞了~~~~~~~~~~推!!!!!! 09/10 11:18
20F:推 mimicx:板主真强者!! 09/11 12:33
21F:推 yan74111:长知识了~~ 感谢热心的版主 辛苦了 09/1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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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推 tonysan:推! 09/12 00:45
24F:推 peggy4777:推,谢谢你的解释。=ˇ= 09/16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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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bird117:推 长知识 原来不是什麽都可以退~ (当然我还没有退过) 11/06 18:06
27F:推 oclis6:写得超详细,推一个。 08/10 14:53
28F:推 jerryya:强哥,你也打太多字了吧XD 10/16 16:32
29F:推 vr60267:妈呀!写得好棒~法律人推 11/17 00:05
30F:推 Noire1002:推版主!小部份消费者不能任凭意愿为所欲为啊… 05/15 17:02
31F:推 emi7526:当做过一堆服务业後 看到版主这些内容不禁痛哭流涕~推!! 06/14 22:35
32F:推 narcisuss:谢谢板主~ 10/02 02:44
(修文:删除广告推文。2011/01/27) ※ 编辑: legist 来自: 140.109.22.228 (01/27 20:46)
33F:推 zenki87:对版主的逻辑十分敬佩。 05/12 18:21
34F:推 ForgerEames:我也觉得能打出这麽有条有理的文章又一目了然好厉害 08/13 03:37
35F:推 johnny0399:推强哥 10/23 00:21
36F:推 johnny12728:刚考完经济看到好多经济学用词XDD 01/12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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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推 l1956a:推~果真受益斐浅 11/02 21:59
39F:推 zhuanshen02:只能感谢版主了 11/26 17:58
40F:推 angelchi:辛苦版主了!!!谢谢你教了一堂好课orz....^~^ 01/07 08:51
41F:推 aprilanne: good ,长知识 04/15 10:38
42F:嘘 gogoworm: 纯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05/18 00:12
43F:→ gogoworm: 法律只是一套权威,只有在乌托邦里才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05/18 00:13
44F:→ gogoworm: 就实务上来说,法律和道德只是偶然会交叉的两条线 05/18 00:15
45F:推 babucaty: 推,超强板主!!! 08/30 18:33
46F:推 WiserWilly: 感谢 123.193.195.89 07/0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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