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yitzyyharn (麒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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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施行细则
时间Tue Aug 25 00:17:55 2009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施行细则
民国94年1月6日本校九十三学年度第一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第七条
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校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除有特别规定
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三条 本标准系按九十三年度课外活动预算订定,其增减得依当年度课外活动核定经费
比例调整并公告之。
一、办理干训或营队活动:
1.活动为期一天,补助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2.活动为期两天一夜,补助经费新台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整。
3.活动为期三天(含)以上,补助经费新台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整。
4.各社团每学期办理干训或营队活动以补助一次为限,系学会及校友会所属之社会服务团
可另行申请办理干训乙次。
二、办理学术活动:
1. 办理讲演、研讨座谈会,补助每场每一讲演者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整。讲演者
需由校内外学有专精之人士担任,社团内学长之授课,不在补助之列。
2. 办理展览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3. 办理比赛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4. 办理研习班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整,本项活动每学期以补助一
次为限。
5. 办理社团课程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整,本项活动每学期以补助
一次为限。
三、出版刊物:
1. 出版报纸型刊物,每期补助经费新台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整。
2. 出版杂志型刊物,每期补助经费新台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整。
3. 社团出版刊物应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社团出版刊物辅导及文稿评阅办法」相关规定
办理。
4. 刊物补助限出刊後一月内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四、社团使用财物之维修或添置:
1. 以器材维修为主,新设备添置次之,每学期每社团以补助乙次为限。
2. 以非消耗性之硬体设备为主,并视各社团属性之不同补助之。
五、办理康乐活动:
1. 办理小型演奏会,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三千元至八千元整。
2. 办理大型演奏会,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整。
3. 办理校外公演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整。
4. 办理巡回演出活动,补助每场经费新台币一万二千元至二万五千元整。
5. 参加校际性院、系盃比赛,活动地点为台中(含)以北者,补助经费新台币三千元至
五千元整;台中以南者,补助经费新台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整;主办活动者补助经费新台
币五千元至二万元整。
6. 办理全校性、院系间、社团间之交流活动,补助经费新台币二千元至二万元整,办理
此类活动,每学期以申请一次补助为限。
7. 申请校外技艺专家指导费,依每学期申请社团之数量,由该项预算平均分配之;本项
申请应符合社团成立之宗旨,每学期以申请一次为限,并应每周指导该学生社团活动
至少一次为原则。
六、办理社会服务活动:
1. 办理学期中社会服务活动,每队补助经费新台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整。
2. 办理寒暑假社会服务活动,每队补助经费新台币八千元至三万元整。
3. 寒暑假社会服务队活动应於每年六月上旬及十二月向课外活动辅导单
位提出活动企画书,活动结束後应缴交出队收支明细,以完成核销手续。
七、办理综合性活动,依活动规模及性质补助之。
校外专案补助经费,依各该专案之规定办理,前项规定,不适用之。
第四条 社团办理各项活动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应於活动前七个工作天检附活动企画书向课外活动辅导单位提出申请。
二、活动企画书内容应详附活动名称、宗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行
程表、经费预算、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及请求协助事项。
三、办理较具风险之校外活动,需检附保险单,未成年者并需检附家长同意书。
第五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第六条所称「申领结报
」,其程序如下:
一、本校年度预算内之课外活动经费申领结报:
1.学生社团於活动结束两个月内,携带社章、社长私章、社团邮局存簿、活动照片两
张,至课外活动辅导单位洽原承办人员处填写(1)学生社团课外活动补助经费申请单
存根二联单(2)社团经费请款单二联单。
2.领款
完成上述申领结报程序,约三周以上报核程序後,补助款项拨入社团在学校开立之邮
储帐户中。
3.逾期未完成上述程序,视为放弃该项经费补助。
二、校外赞助单位活动经费申领结报:
1.须获得赞助单位及指导老师同意後填写「开立领据申请书」, (领据申请约时七天
,由社团自行领取寄送)。
2.学生社团取得赞助单位经费後,应先缴入学校出纳单位。
3.核销所附单据,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收据确为活动期间支出费用。
(2) 收据及统一发票上应说明使用单位、物品、品名、数量、单价及用途。
(3) 凡发票金额达新台币一万元(含)以上,须附一家以上之估价单(印刷海报及资料均应
有样本)。
(4) 宿费、餐费 (便当、桌餐)及保险费等均需附名单。
(5) 核准免用统一发票商店之收据应盖有店章、负责人私章。
(6) 店章上未注明统一编号之单据,必须加贴千分之四印花税。
(7) 粘贴方式详如附件样式,且不得折叠,请按照规定办理。
(8) 估价单、订金等收据均不得作为单据核销。
(9) 油资报销上应详填使用人、用途及车号。
4.活动结束後两周内请携带社章、社长私章、社团邮局存簿、成果报告书暨补助单
位要求之文件至课外活动辅导单位办理核销事宜。
5.公家单位要求原始支出凭证者,应配合会计年度,最迟需於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前
一个月(十一月底)核销完毕。
6.已开立领据,若因故无法获得经费补助,应将原领据退还学校,始可结案。
7.获校外经费补助,且款项已拨存本校者,如无法於当年度完成核销手续,除有特
别原因外,经书函催报,仍未申报者,视为放弃该项补助款,课外活动辅导单位得视情
况签报将该补助款转入校务基金统一运用。
三、申请校外单位经费补助者,请依各该单位所定之期限,检附活动企画书,由学校出具
公函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本细则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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