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nanuser (南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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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法院判决:大学不得仅以限期未升等解聘
时间Fri May 1 08:48:17 2015
从高教公会放上网路的法院判决资料来看,其实问题出在系院校的教评会,都仅有投
票的票数过2/3,却没有对「情节重大」作说明,变成纵使律师在法庭上作再多说明,
都被认定,当初三级三审的过程已有重大缺失,所以利益归於原告,判决败诉。但是
这个行政诉讼还可以上诉,所以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判决前,应该是还没有定谳。
大学法授予大学自治,自治的范围包含教师的聘任、停聘与解聘,而教师法也有所相
关规范,但符合六年条款解聘相关的,就是要符合教师法第14条的「情节重大」这一
条。我个人猜测教育部在此判例後,大概会行文各校的人事室,日後在六年条款的审
查过程中,不仅要提供系院校教评会的票数,各级教评会还要将「情节重大」解释清
楚,甚至於透过校务会议,直接将六年条款直接与「情节重大」划上等号,来补强法
律上的佐证。
所以大胆推测,日後系所教评会遇到六年条款的案子,可能必须将系所内部设定的最
低标准(多少篇SCI或SSCI,或是rank排序前多少%几篇)、过去该系所助理教授升等副
教授的教师,当初升等资料中(含着作发表、计画通过件数与金额数...等),进行绩效
的比较列表,作一个详细的说明,来证明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教职,无法再以过去的
方式,单单是草率表决的票数而已...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六年条款当初先行的应该是四大,但是这个案却是私立
开南大学,四大被解聘的教师,怎麽会没有听到相关胜诉的诉讼案例?
以上为个人浅见,提供您作参考!
※ 引述《TrafalgarLow (Room)》之铭言:
: 法院判决:大学不得仅以教师「限期未升等」,解聘、不续聘教师
: 在北高行103年诉更一字71号判决中,该判决书指出:
: 按「教师法第14条第1 项第8
: 款既将『违反聘约』与『情节重大』并列,足见是否『情节重大』,并非聘约所得约定之事
: 项,私立学校不得於聘约中约定受聘教师有一定违反聘约行为,即属情节重大,应就个案违
: 反聘约相关情事判断该违反聘约行为,是否确达情节重大程度。」(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
: 判字第239号判决意旨参照)揭明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者,仍应就个案判断教师违
: 反约款之情事是否确属情节重大,核属事实认定问题,自应本於客观证据证明之,而被告於
: 原处分作成时,如因关於「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事实欠缺客观证据支持时,其认定事
: 实即难谓无错误情形,即非单纯判断余地范围,而应受法院合法性之审查。查本件原处分就
: 原告违反聘约之情节是否重大部分,原处分并无理由说明或证据足以佐证,有如上述,则其
: 关於「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之事实即欠缺客观证据支持,其认定事实即难谓无错误情
: 形,而应受行政法院合法性之审查。
: 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作成原处分时就原告有无违反系争聘约「限年升等条款」之情节是否重大
: 部分为合法性之审查,本院即应认定被告就原告有无违反系争聘约情节是否重大部分未为审
: 查,揆诸前揭说明,原处分自有违误。被告对原告是否违反系争聘约「未於6年内升等(副
: 教授)」约定是否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校教评会对原告为不续聘之决议,是否合於教师法
: 第14条第1 项第8款所规定之要件,及被告核准参加人不续聘原告之处分有无违法等事实,
: 既未为审查判断,於法自有不合
: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次确定「教师胜诉」,判决结果为:「本件原处分
: [教育部核准不续聘]既有上述瑕疵,自有违误,诉愿决定未予纠正仍予维持亦有未合。原告
: [教师]诉请撤销,为有理由,[教育部核准不续聘与诉愿决定]均应予驳回,发回被告[教育
: 部]更为适法处分。」
: 截至目前为止,多位教师因限期未升等而遭不续聘所提出的诉讼案,都在救济当中,尚
: 未有任何败诉定谳,而都是朝向胜诉定谳的途中迈进。再次显示,依法,大专教师除非有情
: 节重大的违失,属於「不适任教师」,才该被解聘、不续聘;学校单单只是以教师限期未升
: 等为由,尽管聘约中有载明「限期未升等,应当被不续聘」的条款,也仍无法超越教师法第
: 14条所为的限制,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 编辑: tainanuser (124.8.78.74), 05/01/2015 08:50:10
1F:→ yasuhiro: 就我知道 四大有胜诉案例 自此之後四大就有相对应的方法 05/01 11:52
2F:→ yasuhiro: 我知道的相对应的方法期中之一就是聘书上多了两个字 05/01 11:58
3F:推 kerororo: Y大,是哪两个字? "自愿"? 05/01 15:03
4F:推 randomalg: 有的是直接不发聘书或是学校暗示自己走人 05/01 20:50
5F:推 flac: 藉此问个笨问题,老师被解聘或不续聘是否连资遣费都拿不到? 05/01 23:13
6F:→ tainanuser: 回f大,资遣费是劳基法,老师不是劳工51没放假,所以. 05/03 11:41
7F:推 smartken: 改个错字,是「工会」 05/03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