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orneverev (小朋友)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心得] (代po) 勿於版上交易盗版品
时间Thu Aug 12 23:27:36 2021
有版友来信问是否要加重版规八处罚盗版的罚则,
统一回覆如下:
我上任後已经有修过一次版规增加推文也是属於处罚范围,
并严格取缔盗版行为,这两年来违规的文章已经大幅降低,
故暂时不考虑再修版规,另着作权法基本上属告诉乃论,
市面的补习班都有在看PTT,如果他们提出要求我捞出违法的文章,
我也会提供。
谢谢
※ 引述《akob (宝)》之铭言:
: 此为代PO
: 近年版上其实不乏有版友私下贩售未合法的课程影片、录音或讲义等,可能心存侥幸或对着作权法规定.不甚了解,其实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了着作权法,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呼吁各位会计人,想学习专业知识,还是透过合法途径取得教材较为妥当。
: 以下附上着作权相关法规供参
: 第 91 条
: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 第 91-1 条
: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
: 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 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但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输
: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 犯前二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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