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haiya (火海洋)
看板Absoundtrack
标题[新闻] 【 守护家园.自主重建】
时间Wed Aug 4 13:06:31 2010
反迫迁 反分化 我们要决策参与权!
八八周年夜宿凯道行动
我们不要被施舍支配的未来
在原住民的土地上,政府向我们呛声:「用地和谁可以搬去,这是政府安排的,不是你们
自己可以决定的!」这是我们的家园,政府不珍惜,甚至诈欺,原住民更要守护台湾生态
文化!要能依照此地适切的生态文化,决定永续的未来,反对原乡被并吞,原住民必须要
自治!
请落实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精神
第一条
本条例未规定者,依灾害防救法及其他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但其他法律规定较本条例更
有利於灾後重建者,适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区位於原住民族地区者,并应依原住民族
基本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灾後重建应以人为本,以生活为核心,并应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区参与,
兼顾国土保安与环境资源保育。
第二十条 灾区重建应尊重该地区人民、社区(部落)组织、文化及生活方式。
我们要求
一、停止以永久屋取代原乡重建
停止以迫迁离乡安置来取代原乡永续家园,并废止不当的永久屋政策,改「永久」为「中
继」,积极支持受灾部落的原乡重建工作。
二、取消「限期强制」迁村
修改灾後重建特别条例,删除违法矛盾的「限期强制」及「徵收土地」条文。
三、土地安全及适当安置之认定与决策需经部落参与
因为政府选择性的曲解灾後重建特别条例,安全勘定工作仅由学者专家片面决定,缺乏部
落的参与,无论是安置或安全判定应有部落的参与,由部落族人参与决定自己的未来。
四、部落自主决定重建规画
灾後重建的规划应由部落族人参与讨论与决策,并由政府与民间团体协助完成,因此整个
重建规划与过程,应落实部落的充分及知情选择权利(FPIC原则),而不是把原住民视为
愚民或难民,不给予充分的资讯与参与的空间。
五、取消「地方制度法」侵权并吞原乡
原住民族地区地方制度应依宪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规定办理。地方制度法取消乡镇规定应
不适用於原住民乡。地方制度法应补正修正规定原住民族地区实施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
族自治(区)法未通过之前,原住民乡应依现制办理自治。
【对原民会】
原住民族地区灾後重建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办理
这是原民会责无旁贷的责任
88莫拉克台风灾害重创南台湾,灾区大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区,政府所推动的「以国土保育
为先」之重建政策,对原住民族部落造成重大冲击,对其未来发展,投下巨大的变数;而
灾後重建政策势必会对尔後的发展产生持续的作用。依据该政策所制定「莫拉克灾後重建
特别条例」,作为灾後重建政策的指导原则与落实方式,对原住民族发展将会产生什麽样
的影响?後续政策的规划、制定与实施,又应该如何因应?
在现行一般法令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蹂躏下,原住民族社会文化持续崩解,为了挽
救,乃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目前政府所推动的莫拉克灾後重建措施,又是在现
行地方制度之下,其破坏力胜过自然灾害本身。此时,我们必须要求:
(一)政府应依据「莫拉克灾後重建特别条例」第一条规定,於原住民族地区灾後重建应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办理。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应就「莫拉克灾後重建特别条例」适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规定的落实方式,听取灾区及民间团体意见,进行对话,作为进一步政策规划与执行的参
考及依据。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应依据原住民族基本法检讨修正原住民族地区灾後重建方案
,并协助行政院莫拉克灾後重建委员会与所涉及部落协议後执行。
【对地方政府】
与原乡建立夥伴平等的关系,尊重原住民族对其
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利
【对中央政府】
阻止侵夺原住民族於宪法与基本法上的权利
1.尊重原住民部落的集体权,要部落重建不是离散安置
2.停止所有的迫迁酿灾政策,还给原住民安全自主重建的权利
3.落实原住民族基本法,还给原住民自主、自决、自治的基本权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83.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