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AN (想昵称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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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请求删除之文章
时间Mon Apr 11 21:15:06 2005
※ 引述《LUKAKA (Mieux Que la Vie)》之铭言:
: 本申诉案判决如下:
: NTUSTAR_rain板板主须删除VMAN所指明之中由VMAN撰写之文章
: 事由:依着作权法规定 文章之着作财产权属於着作人
: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证明社团与使用者VMAN有雇用关系
: 否则依着作财产权之归属
: VMAN有权要求板主删除其文章
谢谢小组长,我有进一步的问题。
不知此判决的依据是否为着作权法第11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
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
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若依本条,那我的问题是:
1.我曾为台大星雨的社团干部,学生社团与社团干部之间是否属於雇用关系?
本部份我想就算是了吧,但台大星雨还应该证明被收录之文章,
属於我在担任干部时为「职务上」所完成的文章,台大星雨才有智慧财产权。
2.若前项成立,如何划分「职务上」的文章?
例如社团活动公告等可以明确的被认定为职务上的着作,
但一些以个人名义发表的社团活动感想、个人上课心得等,是否也算在其中?
若在认定上有争议,由何人或何组织以何标准界定?
3.属於职务上完成之文章,社团拥有智慧财产权,
但我是否可要求社团将收录之文章修改,删除我在文章标题中作者栏的姓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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