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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24 中国时报
原住民保留地非法取得 岂能就地合法
◎Tzama
日前内政部通过「原住民族保留地开发管理条例」草案,贵报社评与纪俊杰
教授纷纷为文赞同,原住民族各界亦一片赞誉之声。惟吾人对前开草案之部分规
范内容有不同意见。
据报载,上开草案为处理原、汉土地纷争问题而明订,在五十九年十二月底
保留地总登记前,已居住、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者,得视实际情形或经非原住民申
请,予以解编。然而依据过去的山地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原住民族保
留地开发管理办法之规定,非原住民原则上均不得取得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所有权
、耕作权与地上权,非原住民原则上也不得承租使用原住民族保留地。是以,非
原住民无论何时非法取得事实上之耕作权、地上权或承租保留地,均不应使其就
地合法。
然而,非原住民与原住民间,成立违反原住民族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之契约
,此一情事经年常见,甚至於周休二日之後,山地乡中屡屡可见外人欲收购原住
民族保留地之广告,而政府对此种违法情况视而不见,此诚政府执法之失职,从
而非原住民与原住民间因前述契约所生之纠纷,皆系政府执法不力之结果,有关
当局应以贯彻法律执行为基本立场,迳行收回所有非法使用之原住民族保留地。
再者,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国家应依民族意愿对原住
民族之经济土地发展权予以保障扶助,换言之,原住民族之传统土地系属原住民
族发展权之权利客体,国家本应从宪法之规定,依原住民族之民族意愿保障并扶
助原住民族之经济土地事业发展权,如今却违反原住民族意愿之需求,欲逃避其
执法不严之责,将非法使用之保留地予以解编,难谓非违宪之举。
原住民族保留地所引发之原汉冲突,其实并非原住民与汉人间之两造关系,
如同前述,此乃保留地非法使用者与政府执法不力之问题。申言之,汉人纷纷进
入原住民地区欲取得保留地,因政府执法怠惰,原住民与汉人均误以为可以买卖
保留地,致使原住民族土地大量流失,而非法取得保留地之汉人亦无法得到合法
保障,深究其情,双方实均为受害者,吾人不应坐视由原住民族单方负起责任。
所以,由政府负起此一历史责任,才足谓公平正义之实现。政府为逃避其违法失
职之责,多次以「总登记」为名目,行解编原住民族保留地之实,长年来使原住
民族土地流失不知凡几,如今虽欣见原住民族保留地将法制化,然而却又见政府
逃避责任之颟顸态度,吾人不能不认为前开草案有重大瑕疵。
因此,本文呼吁有良知之立委诸公,汉人非法使用原住民族保留地乃政府失
职之结果,是以政府将来应迳行收回汉人非法使用之原住民族保留地,倘致非法
使用者蒙受损失之情况,应於前开草案中立法使国家负起赔偿之责。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学生,排湾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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