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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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证据能力vs证据的证明力
时间Tue May 15 08:43:19 2018
感谢回覆~
※ 引述《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之铭言:
: 简单地说,
: 「证据能力」是有无具备作为呈堂证据的资格,
: 「证明力」是已呈堂的证据能否证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到什麽程度。
: 为何要区分?
: 因为台湾没有陪审团制度所以一般人分不清楚,
: 但日後特定重案采取国民参审制就会有感觉:
: 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料才能让陪审团看到,
: 陪审团只负责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程度是否足以定罪。
前两段我没有问题,我原来的理解也是如此。
: 就两个概念的区分与定义,其实没有那麽复杂。
: 复杂的是两个概念涵摄到现实案件的方法与限制。
: 就这样,你想很多,但把定义、内容与判准搞混了,
: 其实翻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就有答案。
主要是我们另一个版争论的问题是:「什麽是证明?」、「什麽是证据?」
所以我们谈到「司法的证明及证据」。
我主要的观点是,
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其规范或指导原则是「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而提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规范或指导原则仍不脱「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也就是「直接审理原则」、「自然关连法则」、「意见法则」,
这三个「证据能力」的规范,仍是从「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而来。
所以我说「司法的证明及证据」其依归即在「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这样的讲法请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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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地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
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麽益处呢?(雅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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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75.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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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heologe (211.75.23.84), 05/15/2018 08: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