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民宿最晚要在三天前告知延期嗎?
時間Fri May 18 21:44:17 2007
下訂前,民宿業者若有公告延期或退訂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
若民宿業者在網站或其他公告方式,讓消費者以為一天半天前要求延期是可以的,
就依此規定履行.
一般小型民宿,住房多在五間以下,週五要延期,但他們週六臨時很難再收到客人了;
他們規定三天前提出延期,似未不合理.
除非該民宿未經合法登記,
或許能以此要求退回訂金,我這樣講,您能明白吧!?
民宿管理辦法是為管理民宿業者的法規命令,
定金收取則應依民法及消保法等相關法令去依循.
民宿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110012
或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show.asp?selno=52
其他尚有觀光發展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10001
未經申請核准就經營民宿會受到什麼處分?
答: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 引述《pace7412 (時尚敗金女)》之銘言:
: 本來和閃光約好上禮拜六要去墾丁
: 結果在當兵的他因為漢光演習臨時被改假
: 以致於旅遊被迫延後
: (民宿的錢已在一個多月前先預付一半)
: 星期五打電話去要求延期時
: 老闆說民宿法(有這種東西喔?)最晚要三天前告知
: 否則無法延期而且我們的訂金也不能退還
: 這是真的嗎?
: 雖然現在發問有點晚了
: 對學生的我來說一千多塊也是不少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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