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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i08130623 信箱] 作者: sbc857391 (已哭已哭呦) 標題: Re: [公告] 北/南部粽,都幾?-水桶 時間: Fri Jun 11 01:44:21 2021 ※ 引述《kai08130623 ()》之銘言: : ※ 引述《sbc857391 (已哭已哭呦)》之銘言 : : 我還是再次跟您解釋,就該篇推文,請問您要如何證明該板友反串? : : 這種幽微內涵的東西你很難以實際行為解釋,判處必須要根據文章內容行使, : : 不是說覺得有就有,如您有明確證據證實該板友違反板規,請至檢舉板檢舉。 : : 我想可能是我沒說清楚1-B-3的板規條例,造成您的誤解 : : 1-B-3它是指「利用無意義推、噓文挑釁他人,或因私人恩怨針對ID噓文者水桶30日」 : : 意即前後是兩件事,只要1.無意義推、噓 或是 2.私人恩怨對ID噓文 皆違反 : : 並沒有所謂吵架影響推文秩序才是私人恩怨之前提,且1-B-4已有針對爭吵行為進行規 : 範 : : 另外人身攻擊是1-B-1之行為,亦不屬於此規範。 : : 您在檢舉板已自承相關回覆是針對該板友,這部分現行板規就是依據1-B-3進行 : 板主這說法很妙,假設本人當時在檢舉文下的說明是「板主,我這些推文並非指他」 難 : 道就不會被當成私人恩怨警告甚至板主會反過頭來要求當事人證明我的推文內容是指他 : 嗎? : : 我理解您可能不滿Zn板友於板上之行為 : : 但在板規條例下,沒有明確、明顯之違反板規 : : 我沒有辦法直接對該板友行為判處。 : : 我會建議您將其列為黑名單,或許會是比較讓您閱讀上比較舒服的方式。 : : 以上,也謝謝您的來信 : : 平安順心! : #1Wcorckd (MobileComm) : 在這篇推文裡當事人先說了「沒遇過」,後續還是有推文表示這並非誤推,這篇是問題 : 文,在別人的提問下面回覆沒遇過合理可以解釋成當事人有同樣的機型而且“沒遇過” : 文章裡的問題吧?如果當事人檢舉我說的反串指控並非事實,那也合理表示他自認並非 : 反串,他的確擁有那支機型不是嗎?為什麼會反過頭來要我證實他沒有那支機型?不然 : 板主認為這句沒遇過到底是什麼意思? : 這個警告實在無法接受,板主煩請在公告文把Z使用者檢舉文的推文內容完整貼上讓板友 : 公評 : ※ 引述《kai08130623 ()》之銘言: : ※ 引述《sbc857391 (已哭已哭呦)》之銘言 : : 我還是再次跟您解釋,就該篇推文,請問您要如何證明該板友反串? : : 這種幽微內涵的東西你很難以實際行為解釋,判處必須要根據文章內容行使, : : 不是說覺得有就有,如您有明確證據證實該板友違反板規,請至檢舉板檢舉。 : : 我想可能是我沒說清楚1-B-3的板規條例,造成您的誤解 : : 1-B-3它是指「利用無意義推、噓文挑釁他人,或因私人恩怨針對ID噓文者水桶30日」 : : 意即前後是兩件事,只要1.無意義推、噓 或是 2.私人恩怨對ID噓文 皆違反 : : 並沒有所謂吵架影響推文秩序才是私人恩怨之前提,且1-B-4已有針對爭吵行為進行規 : 範 : : 另外人身攻擊是1-B-1之行為,亦不屬於此規範。 : : 您在檢舉板已自承相關回覆是針對該板友,這部分現行板規就是依據1-B-3進行 : 板主這說法很妙,假設本人當時在檢舉文下的說明是「板主,我這些推文並非指他」 難 : 道就不會被當成私人恩怨警告甚至板主會反過頭來要求當事人證明我的推文內容是指他 : 嗎? kai板友您好,抱歉思考了比較久才回覆 根據原文檢舉內容 #1Wcorckd (MobileComm) 噓 kai08130623 : 說沒遇過的可以拿出4a購買&持有證明嗎?每天鬧板鬧 05/12 14:33 → kai08130623 : 板不膩欸 05/12 14:33 您該篇的回覆屬可受公評,並未達1-B-3 然下列推文回覆 #1WfpGlld (MobileComm) → kai08130623 : 你可以被反串的連噓兩次也真厲害 05/21 16:53 #1Wgply46 (MobileComm) 推 kai08130623 : 你贏了!被反串的怒噓 05/24 16:34 #1Wbb6eeW (MobileComm) → kai08130623 : 鬧板的還沒進桶 05/08 19:50 #1Wiw07Ak (MobileComm) 噓 kai08130623 : 反串鬧板那麼囂張 05/31 00:51 有些與該貼文主題並不相關,且在上封信我已經說過了,不是說你講或不講就水桶 會依據上下文脈絡決定,該板友檢舉內容和您的答覆指陳您是針對ID而非內文 現行板規處理即為如此 您會有不滿或是不解的情緒我可以理解,但在對方無明確違規情況下 我能以何板規處理?若您對於解釋仍無法接受我深感遺憾,但也只能概括承受。 : : 我理解您可能不滿Zn板友於板上之行為 : : 但在板規條例下,沒有明確、明顯之違反板規 : : 我沒有辦法直接對該板友行為判處。 : : 我會建議您將其列為黑名單,或許會是比較讓您閱讀上比較舒服的方式。 : : 以上,也謝謝您的來信 : : 平安順心! : #1Wcorckd (MobileComm) : 在這篇推文裡當事人先說了「沒遇過」,後續還是有推文表示這並非誤推,這篇是問題 : 文,在別人的提問下面回覆沒遇過合理可以解釋成當事人有同樣的機型而且“沒遇過” : 文章裡的問題吧?如果當事人檢舉我說的反串指控並非事實,那也合理表示他自認並非 : 反串,他的確擁有那支機型不是嗎?為什麼會反過頭來要我證實他沒有那支機型?不然 : 板主認為這句沒遇過到底是什麼意思? : 這個警告實在無法接受,板主煩請在公告文把Z使用者檢舉文的推文內容完整貼上讓板友 : 公評 : 推文內容的部分我可以附上,但一般來說僅會附上確實違反板規之內容 但你應該可以發現,我在公告文並沒有明確寫出你和rz板友違反之板規 一部分在於您提到的所謂反串確實是個棘手的問題 然對於反串,很難明確屬實的證據佐證,且多是反串針對的是品牌而非個體或是板友 除非本板板規調整成禁止反串,但實施上根本不可能,反串的定義是甚麼?依據是甚麼? 因此在您與rz板友的處理上,我才依據板主裁量權,僅判處警告。 若您思考後確定要附上檢舉貼文煩請回信告知,謝謝你的來信 祝您平安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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