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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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修正公佈之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自100年8月1日施行
時間Thu Aug 11 16:28:27 2011
修正的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8月開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生效
第四十八條(役齡未役男子出境限制)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
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
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
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的條款100年8月1日施行)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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