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enopierre (皮耶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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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罰單] 監理所沒有交通違規罰鍰紀錄
時間Wed Oct 3 17:13:31 2007
幾經思索 再次發表個人意見
先列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原PO闖紅燈行為違反該條例第53條
故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這是沒問題的
所以警察攔停取締 為舉發行為
警察開的單 也只是舉發單
而舉發後的處罰行為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所屬之各地區監理處來執行
也因此 舉發單上有 應到案日期
在應到案日 違規人應依舉發單上之記載前往監理所、站接受裁處
(這應該就是如同o大所述 也為了符合規定所為之 先舉發 後裁決)
簡單畫個圖
→於應到案日期前利用郵局 電話轉帳 網路繳納
無異議
舉 →於應到案日至監理所(處)→
裁處→繳款
→
發 →依裁決書內容辦理
有異議→於應到案日前提出申訴→收到
裁決書
→收到裁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
裁定→依裁定辦理
不理會→收到
裁決書→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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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可以看到 無論有無異議 除利用郵局等繳納外 都有經過公路主管
機關裁處 裁決或裁定 才進行處罰 因此應無違反 道交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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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62.191
※ 編輯: buenopierre 來自: 219.69.62.191 (10/03 17:15)
1F:推 onono:原po的理論沒錯!我指的是舉發單上不應該有罰218.164.148.229 10/03 21:25
2F:→ onono:緩!只是單純舉發就沒有裁罰的問題!罰多少錢218.164.148.229 10/03 21:26
3F:→ onono:是由主管機關裁定!另外罰緩應該是受行政執行218.164.148.229 10/03 21:27
4F:→ onono:法施行細則作業!想申訴的話去查一下就知道我218.164.148.229 10/03 21:31
5F:→ onono:所說的違反程序正義不罰的理由了!!218.164.148.229 10/03 21:32
6F:推 onono:裁決書必需有"送達"的程序,也就是行政處分!218.164.148.229 10/03 21:35
7F:→ onono:那張罰單根本不具有效力~法令好像也沒有規定218.164.148.229 10/03 21:38
8F:→ onono:一定要去聽處分吧^^218.164.148.229 10/03 21:38
9F:→ onono:一切都要收到行政處分之後才可以算時間!!218.164.148.229 10/03 21:40
10F:→ onono:前一篇有人提到了第九條 下法抵觸上法..無效218.164.148.229 10/03 21:44
11F:→ onono:我看就別再討論了~愈說愈多!對不起~無意提起218.164.148.229 10/03 21:45
12F:→ onono:爭論..如果有無意得罪版上的大大~請見諒!!218.164.148.229 10/03 21:46
13F:→ onono:有興趣的可以去看行政程序法和施行細則!謝~218.164.148.229 10/03 21:47
14F:→ onono:要我們守法~也請公務人員守法 依法行政!!218.164.148.229 10/03 21:54
15F:推 MOTCT:舉發單上也沒有寫金額啊,那是你上網/翻書 218.161.51.2 10/03 22:44
16F:→ MOTCT:還是親臨裁決所才會知道啊 218.161.51.2 10/03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