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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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長輩生前2年送女婿一棟房 女兒後來離婚要
時間Fri Sep 18 12:05:56 2026
長輩生前2年送女婿一棟房 女兒後來離婚要算回遺產嗎?
2026-09-18 10:4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pse.is/9mkmqb
長輩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原則上須併入遺產課稅,但若死亡前親屬關係已
消滅,則可免併入遺產。示意圖。(取自pexels)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把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原則上仍要視為
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雙方原有的親
屬或配偶關係已經消滅,例如長輩送房給女婿後,女兒與女婿離婚,這筆財產就不用再併
回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
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這些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視為其
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不過,判斷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受贈人是否仍具有上述身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
亡前,相關配偶或親屬關係已經消滅,先前贈與的財產便不用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爸爸阿明在2024年10月15日贈與女婿小華一棟房屋,之後女兒小美在2025年6
月1日與小華離婚,阿明則於2026年9月1日死亡。由於阿明死亡時,小華已不是其女兒的
配偶,因此阿明先前贈與小華的房屋,不必併入阿明的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不是離婚,而是女兒小美先於爸爸阿明死亡,結果也相同。因小
美死亡後,她與小華的配偶關係即告消滅,因此阿明死亡時,小華已不再是法定繼承人的
配偶,阿明先前贈與小華的房屋,同樣不用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6252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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