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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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兄弟姊妹上法院分爸爸房產 筆錄少寫兩字
時間Thu Sep 10 11:45:52 2026
兄弟姊妹上法院分爸爸房產 筆錄少寫兩字免稅差點沒了
2026-09-10 10:1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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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因「繼承」取得,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竹科工程師小李(化名)的父親生前出錢蓋了一棟房子,卻將房屋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父
親過世後,兄弟姊妹為了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
持有。沒想到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時,卻因法院調解筆錄少登記一項關鍵資訊,差
點又要繳交契稅。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原則上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因「繼承」取得,則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
問題在於,如果房屋生前採取借名登記,登記名義人與真正出資、實質擁有房屋的人並非
同一人,出資人死亡後,就必須能夠證明死者才是房屋的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
產,由繼承人承受所有權,進而適用免徵契稅規定。
這起案例中,小李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借名登記在小李名下。
2024年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經法院調解後,約定房屋由兄弟姊妹
公同共有。
問題就出在這份調解筆錄。由於文件只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公同共有」,並沒有進一步
載明是因父親死亡「繼承」取得,稅務機關審查時無法直接確認屬於繼承案件,也就無從
直接適用免徵契稅規定。
由於法院調解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內容也不能任意補充,稅務局最後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
。經法院回覆確認,兄弟姊妹的公同共有關係確實是因繼承產生,最終才依法認定免徵契
稅,並順利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可作為產權移轉依據,但仍須符合相關稅法要件。若調解內
容涉及不動產移轉,最好明確記載取得原因,尤其是屬於繼承案件,更應確認相關文字是
否完整,以免因文件記載不清,影響原本可以享有的租稅權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4562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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