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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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預售屋還沒交屋他先做這件事 後來賣房「
時間Fri Sep 4 18:59:42 2026
預售屋還沒交屋他先做這件事 後來賣房「重購退稅」全飛了
2026-09-04 15:3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pse.is/9kr958
購買預售屋後,必須等到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才算真正取得
房地。聯合報系資料照
換屋族如果買的是預售屋,要特別注意房屋最後的「所有權登記日」。高雄國稅局提醒,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是提供給「賣舊屋、買新屋」的自住換屋族,如果最後變成「
買新屋、賣新屋」,即使兩間房子都符合自住條件,也可能無法適用優惠。
阿明(化名)就在這件事上踩了雷。他早在2019年3月就與建商簽約購買A預售屋,但因工
程延宕、交屋時間一再往後推,等了4年還沒拿到房子,因此他在2023年3月另外買了一間
B成屋自住。
沒想到,這個決定後來影響了他的重購退稅資格。A預售屋完工後,阿明直到2023年8月才
正式取得A房地所有權,之後在2024年5月將A房地出售。由於A、B兩間房子都符合自住條
件,阿明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認為不符合規定。關鍵就在於,判斷房屋取得先後順序,看的並不是
預售屋簽約日,而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雖然阿明早在2019年就簽約購買A預售屋,但真正取得A房地所有權是在2023年8月,比
2023年3月取得的B房地還晚。也就是說,從稅務上的取得順序來看,阿明是先取得B房地
,再取得A房地,最後卻把較晚取得的A房地賣掉。
如此一來,這筆交易就不是一般換屋族的「買新賣舊」,而是「買新賣新」。國稅局因此
否准阿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舊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
自住新房地;或先買自住新房地,再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符合規
定即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抵稅。
國稅局解釋,這項優惠主要是為了減輕自住換屋族的負擔,因此必須是出售舊屋、留下新
屋。如果把後來取得的新房地先賣掉、留下原有房地,就不符合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目的
。
國稅局也提醒,換屋族若購買預售屋,在等待交屋期間又另外購買成屋,尤其要注意兩間
房屋實際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時間。預售屋雖然可能早幾年就已簽約,但真正取得房地
所有權的時間可能更晚,一旦新、舊房地認定順序改變,就可能因「買新賣新」而無法適
用重購退稅優惠。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3483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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