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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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海外簽約避印花稅 行不通
時間Fri Jan 2 09:41:33 2026
海外簽約避印花稅 行不通
2026-01-02 00:29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印花稅法》規定,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的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彰化縣地
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若為規避稅捐,刻意選擇至海外簽約,稽徵機關仍可依交易實質課
徵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其中,承攬契約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的總金額依千分之1計算
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解釋,依納保法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為目的,以非常規交易,以達成與
交易常規相當的經濟效果,這種避稅行為,稅捐機關可依交易實質為依據,判斷是否需要
補稅。
舉例來說,契約雙方若均為國內廠商,原則上履約標的也在國內完成,若雙方刻意相約海
外地區簽約,趁機主張這並非在國內簽立的應稅憑證,進而規避繳納印花稅,稽徵機關可
依規定審認交易實質,據以課徵印花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3948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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