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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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時間Mon Jul 1 10:29:49 2024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2024-07-01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的企業在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時,必須符合兩
條件,包含有外銷事實、須取得外匯收入。
所得稅法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符合規定可在限額內列支交際費;而為
鼓勵外銷,營利事業經營外銷、取得外匯收入,除了可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可在不超
過當年度外銷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不過須符合要件。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公司海關出口約739萬元,
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申報交際費外,另外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14萬餘
元。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實有海關出口資料,但為
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台幣報價及收款,檢視公司的
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也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故剔除14萬餘元
外銷交際費。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06469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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