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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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時間Tue Nov 14 08:53:03 2023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2023-11-14 01:14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 /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
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
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
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
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
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
格式。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7163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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