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860114 (哈哈哈)
看板tax
標題[問題] 地價稅問題
時間Fri Oct 26 01:47:05 2018
事實:
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率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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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x/M.1540489627.A.BE6.html
1F:推 adey40: 你今年一到四月難道就不是自用的嗎? 所以應該是明年才課徵 10/26 07:18
2F:→ adey40: 千分之十的稅率,不過你還是要告知稅捐單位改明年課千分之 10/26 07:19
3F:→ adey40: 十,不然稅捐單位沒發現的話就還是自用稅率 10/26 07:19
4F:→ lipservice: 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30日內要申報,不然查到要補繳 10/26 08:27
5F:→ lipservice: 還有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土地稅法41、54條 10/26 08:30
6F:推 GigiBuffon: 實務上除非被檢舉否則一開始都是發現後先發單補繳啦 10/26 09:04
7F:→ GigiBuffon: 不過我說的只限台中 其他縣市我不知道= = 10/26 09:06
8F:→ ktktkt: 地價稅是次期改課 今年出租是明年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建 10/29 00:51
9F:→ ktktkt: 議主動誠實申報 10/29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