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onisy (堂本瓜一)
看板tax
標題Re: [新聞] 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
時間Thu Feb 9 18:19:30 2017
這個林若亞的例子 是卡在 50薪資與 9A 9B 執行業務所得認知問題吧...
問題是國稅局解釋林若亞的錢是薪資,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也是同樣問題
如果林若亞所賺的錢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這個大法官的釋憲才有用吧
只要是有公司幫你排課,接通告,都是薪資...這個我們講師在10年前就和國稅局
吵過了
看不出來到底有解決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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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所為 今日所受
今日所為 明日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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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17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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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effery71: 可以再看一次 02/09 18:26
2F:→ slothbear: 釋憲是說薪資所得不能列報費用違憲啊, 會有大變革 02/09 18:26
呃,我的意思是,當初他們在吵可不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報稅
現在變成好像不同的東西釋憲
※ 編輯: Adonisy (60.251.179.210), 02/09/2017 18:34:02
3F:推 Jeffery71: 以前林志玲等人的訴訟是沒提到。不過這回陳清秀在一審 02/09 19:12
4F:→ Jeffery71: 就有主張是"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02/09 19:13
5F:推 mirage2000: 國稅局現在大概OS:早知道就放他報執行業務所得了XD 02/09 20:55
6F:→ snowxmas: 你作文表達有問題 這個釋憲就是要讓林若亞即使被視為薪 02/11 09:00
7F:→ snowxmas: 資也可以扣成本費用 02/11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