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chagod (恰恰喬)
看板tax
標題[問題] 綜所稅 親屬謀生能力 扶養問題
時間Fri May 15 23:27:41 2015
大家好,
以下的問題已爬過文,但剛有點眉目,卻又馬上看到推翻前訊息的文章,
只好直接發文詢問,煩請協助解答。
我母親未滿60歲,去年所得約九萬多元,超過免稅額85000元。
我的問題是:我可以將母親報為扶養親屬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
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免稅所得者外,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
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爬文看到的資訊,
一種說法是【不能將其列為扶養親屬,否則之後要補稅】;
另一種說法是,【可以列為扶養,將其所得收入合併申報,只是通常不划算】
但我遇到的狀況是,我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
由於母親尚有醫療費用、保險費等等資料可供列舉,因此我將母親列為扶養親屬後,
所得到的【應納稅額】是比較低的。
故此,想請問版上達人們,在母親所得高於免稅額85000元且未滿60歲的情況下,
我可否將其列為扶養親屬呢?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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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3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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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dfreen: 按理是不行扶養,不過國稅局對直系尊親屬的審查較為寬鬆 05/15 23:29
2F:→ cdfreen: 再者,也才超過一點點而已,我覺得可以扶養 05/15 23:29
※ 編輯: chachagod (49.215.131.187), 05/15/2015 23:30:29
3F:→ conk: 是可以,但若他的所得非薪資所得,跟你列報不划算啊!! 05/15 23:44
4F:推 taia: 你扶養她被帶入九萬多 但是扣除只有85000 這樣不划算吧 05/16 10:31
5F:→ cdfreen: 原PO有說他採用列舉,如果列舉部份夠多,就不會不划算 05/16 10:53
6F:→ chachagod: 感謝樓上各位的解答,我母親是薪資所得,加上列舉,的 05/16 12:52
7F:→ chachagod: 確會比較划算。那我就將母親列為扶養親屬,謝謝大家 05/16 12:52
8F:→ chachagod: 再請問,將母親列為扶養親屬,需要檢附證明嗎? 05/16 17:46
9F:→ akakapo: 不用,國稅局與戶政單位已連線。 05/17 13:58
10F:→ chachagod: 感謝樓上解答~~ 05/17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