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ngzhi ()
看板tax
標題[問題] 簽約金的問題
時間Sun May 3 17:23:49 2015
去年底(12月)去前公司報到 有給一筆簽約金(要做滿一年 否則要吐出來)
可是我在今年1月的時候提出離職
有把簽約金還給前公司
剛剛帶出今年的所得稅的時候發現前公司是把簽約金也算進所得裡面(蠻合理的)
問題是我已經退還了,
那如果我想要在今年的所得稅上修改的話
是要怎麼證明這筆錢已經歸還?
畢竟是一筆不算小的數字。
如果是算到明年的所得稅上我又要怎麼證明呢?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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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angzhi (220.137.67.118), 05/03/2015 17:25:05
1F:→ cdfreen: 簽約金返還並不代表所得減少,所以你還是得照實申報 05/03 17:31
3F:→ liangzhi: Thanks 了解了:) 05/03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