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信用卡回饋,國稅局稽徵營業稅
時間Tue Apr 8 08:36:05 2014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代購屬於營業稅法定義之銷售勞碌應無疑義
: : 至於銷售額為「收付款之差額」,在此例剛好等於「信用卡回饋的金額」
: : 淺見以為你與信用卡公司間並無所得問題,僅是付款的折讓,這也是該新聞稿所提重點
: 感謝回應
: : 你的代購佣金(收付款之差額),若每月金額小於4萬
: : 可主張適用網拍免辦營業登記及免繳營業稅
: : 若超過每月4萬,則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課稅
: : 綜所稅方面,則應屬於營利所得
: 我覺得問題更複雜的點在於,通常從事代購的都是消費者轉型的,
: 買一買覺得自己買不動了,不用可惜,之後幫人買發覺不錯,就越來越大
: 尤其有些人又愛玩信用卡回饋,越辦越多,到後來都是在養卡
: 養到後來其實不會算得太精,就我認識的許多當中
其實這種狀況,跟當初的網路拍賣興起時一樣,多是個人兼職為主
若非有人檢舉,國稅局應該是沒有興趣要查
所以才會訂個買賣8萬,勞務4萬的門檻
我印象中沒有門檻的為傳銷的個人會員
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你的金額不算大,承辦人員有一定的裁量權
客氣地請他在法令上允許的範圍內盡量協助你
里程數(非現金)理論上就是按照時價,看國稅局有沒有估價的標準
而被詐騙的損失,接近於營利事業的呆帳
最多是該筆交易不計入,而非將損失扣抵銷售額
自己消費部份產生的紅利回饋理論上則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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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anbaday:不是被詐騙呆帳,那是另一個事情我沒提XD 04/09 01:43
2F:→ ganbaday:是有人拖買後放鴿子,就是有消費而沒收到錢(但貨還在) 04/09 01:43
3F:→ ganbaday:其實信用卡這種東西,比較類似的就是卡神的例子 04/09 01:44
4F:→ ganbaday:大概只有卡神的刷卡量才會比我大(他集資六百萬買禮券時, 04/09 01:45
5F:→ ganbaday:第一步驟的刷卡額就比我整個月大很多了,後面反覆刷就更 04/09 01:45
6F:→ ganbaday:多了,理論上他的刷卡回饋應該是我的很多倍@@,又這麼出 04/09 01:45
7F:→ ganbaday:名,不知道後來信用卡紅利那塊他是否產生稅務?) 04/09 01:46
8F:→ ganbaday:差別在於他不是代買,而是買賣,只是原價買 原價賣而已 04/09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