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jason ()
看板tax
標題[問題] 關於公設保留地列報遺產稅扣除額
時間Fri Feb 7 03:07:40 2014
想請問大家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50-1條 免納遺產稅
實務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是先列入遺產總額 然後在扣除額欄位 再列報扣除額
請問這樣的做法 跟"不記入遺產總額" 的做法有甚麼差別呢
假設該地公告現值100萬
與其先在遺產總額列入該地100萬 然後在扣除額再列報100萬
為什麼不要乾脆規定該地"不記入遺產總額"
因為好像沒甚麼差別?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 這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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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85.106
1F:→ lucy7331:不扣稅是因為公設保留地政府無錢徵收 02/07 07:18
2F:→ lucy7331:但買賣獲利還是要繳所得稅等稅的 02/07 07:20
3F:推 hippotsai:不計入不能抵繳;計入後扣除可以抵繳(以前)。 02/11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