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walala (爪娃哇啦啦)
看板tax
標題[問題] 遺產稅問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時間Wed Mar 27 22:35:01 2013
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家人想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用來申報遺產稅時進行節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被繼承人跟生存配偶的財產差異很大
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後為10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後,假設為1100萬元
請問是否可以只填寫1000萬元?或甚至是只寫500萬元?
因為假設全額填寫,的確可以節稅
但是,卻會造成後續遺產分配上的問題
因為請求權1100萬元,就一定要分到1100萬元的財產對嗎?
另外請問,當行使這個請求權分配財產的時候
當初在表格計算表中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道路用地公告價值100萬
可以作為分配的請求權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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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kai761:1.要先扣掉1030-1的數額,就跟生前的債務一樣。 03/27 23:32
2F:→ kai761:2.有權利不行使,或只要部分是可以的。 03/27 23:33
3F:→ kai761:3.行使了多少,生存方就拿到多少財產。也要注意規劃。 03/27 23:34
4F:→ kai761:4.道路用地這點看不太懂,若用那地去抵100萬的1030-1, 那能 03/27 23:37
5F:→ kai761:扣得也少掉100,好像沒什麼用? 03/27 23:37
6F:→ drawalala:扣掉之後跟數字沒啥關係 只是不知道可不可以拿來分配 03/27 23:49
7F:→ kai761:覺得是可以 就拿土地來抵債 03/28 00:01
8F:→ taoist9999:《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是由國稅局計算出結果,並不 03/30 12:04
9F:→ taoist9999:是納稅義務人可以任意申報的。 03/30 12:04
10F:→ taoist9999:生存配偶起碼要分到由國稅局計算出的《民法》第1030-1 03/30 12:05
11F:→ taoist9999:條扣除額的財產。 03/30 12:05
12F:→ kai761:性質是生前債務,國稅局不會幫忙算的,報得合理就可 03/30 12:22
13F:→ taoist9999:《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在實務上申報是有個表格要 03/30 12:24
14F:→ taoist9999:填的,我不知道要如何掰出這個金額來,那都是要有實際 03/30 12:25
15F:→ taoist9999:的東西來佐證的。 03/30 12:25
16F:→ taoist9999:建議去找有這類案件經驗的地政士來處理,因為這類案件 03/30 12:27
17F:→ taoist9999: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 03/30 12:28
18F:推 kai761:這可放心,婚姻關係常延續幾十年,且此屬夫妻間之債務,國稅局 03/30 12:50
19F:→ kai761:不會強要人民舉證幾十年前某筆財產如何取得 03/30 12:51
20F:→ kai761:看過一些卷宗,通常這邊沒啥爭執 03/30 12:52
感謝各位板友的熱心回覆
我已獨立辦妥,並且無需補件,一次完成
簡單分享我的經驗
針對1030-1的部份,生存配偶的資料基本上準備方式跟被繼承人的財產申報類似
相關土地、房屋、存款、動產都去所在地調閱相關資料檢附
計算出來的總額若為1000萬
但又要滿足被繼承人生前遺願(分割繼承給其他子女)
可以不用在遺產稅申報的地方填寫1000萬,
只需依申報方需要填寫...也就是說填10萬或是一百萬也都可以
之後,分割財產繼承的同時,也要確認生存配偶有分割到至少填寫的金額
然後檢附相關繼承文件,土地、房屋、動產等(正本影本皆可)
交回給當初幫你承辦的公務人員即可完成
道路用地當初申請證明用以扣底被繼承人的遺產稅務
但在生存配偶分割的部份是仍然可以足額認定
以上兩點是我當初提出的問題,在最後申報的過程中得到解答
在此分享給以後需要使用的板友
※ 編輯: drawalala 來自: 180.166.13.82 (06/04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