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boy (渝)
看板tax
標題[問題] 未附列舉扣除憑證,等到補稅通知來得及嗎
時間Sun Jan 27 21:12:36 2013
想請教一下
我是用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
那我如果沒有附憑證
直到後來收到要我補稅的通知
到時候再檢附憑證給國稅局還來得及嗎?
還有,到那時是用「申請復查」或是用「更正」的方式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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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42.214
1F:推 akakapo:應附而未附的列舉扣除額單據,會被剔除→改以標準扣除額計 01/29 12:01
3F:→ akakapo:以憑證下載的扣憑可免附單據。(但證明文件還是要附) 01/29 12:03
4F:推 olddrunkard:來不及了,請參考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7條第3項 01/29 12:51
5F:→ olddrunkard: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的完成結算申報,包括提出”減免、 01/29 12:52
6F:→ olddrunkard:扣除之事實,不然一經國稅局核定,依同法第17條第3項 01/29 12:53
7F:→ olddrunkard: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01/29 12:54
8F:→ olddrunkard:所以收到補稅通知(代表國稅局已核定),就來不及了 01/29 12:55
9F:→ olddrunkard:如akakapo大所說,原本就規定不用再檢附單據者,於申 01/29 12:57
10F:→ olddrunkard:報時視為已提出事實(憑證) 01/29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