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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還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固然我問的是假設性問題 但我希望依據政府解釋來做規劃 卻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 實在是有點困惑 由於先前寫郵件給國稅局信箱 XX分局回覆"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我又寫了封郵件給財政部 請求解釋該函釋是否適用記名動產(股票) 結果收到的卻是北區國稅局的回覆 詢問有關贈與股票之贈與日認定乙案(MOF xxxxx),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 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 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定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 日為準。」為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所明釋。 三、是以台端贈與上市公司股票之贈與日,依前揭規定,應以贈與契約訂定之日為準。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事事如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敬啟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以下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和先前討論有些許不同 :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 請問稅法專家 : :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 ,併入其遺產總額 : :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 :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 假設 : :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 :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 :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 : 請問 : : (1) : :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 :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 書面回覆: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 : 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 : 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 理由: : 1.動產移轉以他人允收而生效力 : 2.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 3.法令解讀或有爭議 但此為該局內部討論結果 並會據此審核申報案件 : : (2) : :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 : 謝謝 : 可以請求為債權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請求權以15年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9.112.189
1F:推 kai761:這回覆才對,要以贈與契約訂定日為準。 01/02 17:51
2F:→ badfood:但第一線承辦人員不這樣想 01/02 19:04
3F:推 kai761:前次的人員,我猜 1.誤解問題,因為"死前一年始受贈",這跟問 01/02 19:21
4F:→ kai761:題已經不同。 2.誤解法令,贈與稅係以贈與的債權行為為課徵 01/02 19:22
5F:→ kai761:對象,這是實務一致的見解。 3.因為當事人間何時成立贈與, 01/02 19:24
6F:→ kai761:外人不易知悉,所以常從看到物有移轉->推測可能有贈與 01/02 19:25
7F:→ kai761:但若已明確知道贈與契約何時訂立(如已每年申報) ,就不能夠 01/02 19:26
8F:→ kai761:用物移轉當作贈與時點。 01/02 19:27
9F:→ kai761:不放心的話,拿這文再去問前次承辦人 :p 01/02 19:28
10F:→ badfood:承辦人有表達兩點 1.實際如何認定要看到文件才知道 假設性 01/02 20:04
11F:→ badfood:問題的答案只能參考 2.回覆有案號的詢問 需要主管(股長) 01/02 20:04
12F:→ badfood:同意才能回覆 所以在該分局 目前的認知如上篇所述 01/02 20:06
13F:→ badfood:我也不打算再去問承辦人 一再詢問假設性問題 惹毛了第一線 01/02 20:07
14F:→ badfood:人員對我也不好 很感謝K大的幫助 01/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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