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dfood (我怕蟑阿螂)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股票已申報贈與但未過戶
時間Sun Dec 9 03:43:48 2012
請問稅法專家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併入其遺產總額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假設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請問
(1)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2)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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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9.112.189
※ 編輯: badfood 來自: 124.109.112.189 (12/09 14:19)
1F:推 kai761:依實務 贈與稅課徵對象為債權行為,時點為債權行為時。 12/09 14:22
2F:→ kai761:要看是否確係贈與,或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 12/09 14:24
3F:→ kai761:如果確係贈與,1.440萬 2.列為未償債務 12/09 14:25
4F:→ badfood:所以第二種情況 反而可以較情況一少繳44萬的遺產稅 是嗎? 12/09 14:33
5F:→ kai761:2情形,死前兩年贈與也是要依遺贈稅法15條併入遺產的 12/09 14:40
6F:→ badfood:所以都一樣 謝謝 12/09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