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dfonly (How are you!)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請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時間Thu Sep 13 12:48:10 2012
若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含土地),屬於先人贈與,但之後的房貸均由被繼承人與配偶
努力還清,這樣有機會主張這部份的屬於非繼承財產,而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爭取嘛
謝謝!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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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7.188
1F:推 kai761:看不太懂 你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受贈的房屋,附有貸款。 然 09/13 22:25
2F:→ kai761:後是由被繼承人及配偶用勞力所得去清償的? 09/13 22:27
3F:→ kai761:被繼承人的用1030-1,配偶幫忙付的用1030-2,都可以扣掉 09/13 22:29
4F:推 kai761: 更正 1023 09/20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