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ndys (漂漂糖果)
看板tax
標題[問題] 健保條款的問題?
時間Sat May 24 00:59:25 2008
我有收到健保的繳費證明
上面第四條看不懂
有誰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四 被保險人可自行補填本人及眷屬各人之保費金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後,作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之證明
我的翻譯是如果健保是三個人的保費,只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蓋章
金額可以隨便分配???
這樣的解釋我覺得怪怪的,是不是我誤解錯誤呢??
另外我收到公司的健保費用跟健保局的不同
我該以哪個為主呢??
XX公司96年1-9月明細如下
勞保:3858 健保:4054
XX公司96年明細如下(10月換公司)
勞保:1182 健保:1242
健保局
495*10=4950
那請問健保費該報多少才是正確??
勞保報5040是正確的嗎??
麻煩回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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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21.99
1F:推 logic0622:列舉保費才需要這樣報...一般而言都是用標準扣除額 05/24 10:42
2F:→ candys:我是用列舉的沒錯哦 05/24 12:17
3F:→ eomot:我很疑惑怎麼會不一樣? 有問過公司處理帳務的小姐嗎? 05/24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