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訟訴因素,將原持有之股票(未上市櫃公司),過戶予他人(民國94年)
今因訟訴問題已解決,欲將股份轉回本人名下
原過戶時僅直接辦理過戶,未有實際資金收付,惟因96年起適用最低稅賦制
請問:
1.此部份是否因無法取得收付款資金證明,故會以公司淨值75℅直接核算所得額??
2.亦或納稅義務人可舉證此係以他人名義持有,故無所得問題??
如此,需檢附何資料??
註:該標的公司94年至目前為止,無任何股利發放
故無借他人名義逃漏稅捐問
請大家幫幫我 先感謝回答幫忙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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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75.20
※ 編輯: brain0630 來自: 59.116.75.20 (04/07 13:57)
1F:推 ivysky:請改個標題吧...之前幫您改過那篇,偷刪了厚? 04/07 14:10
2F:→ brain0630:抱歉 我實在不知道標題要改什麼 我完全不懂稅 04/07 17:09
3F:→ brain0630:那就請版主再幫我改一次 很謝謝你 04/07 17:09
4F:推 ting701:在回答這問題前,要先確認貴公司股票有無依公司法規定簽證 04/13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