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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情報] 房屋受天然災害淹水 1天可減房屋稅1個月
時間Sun Jun 10 10:14:17 2007
※ [本文轉錄自 Lifeismoney 看板]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4&nid=49664.00
賦稅 》 房屋受天然災害淹水 1天可減房屋稅1個月 法源編輯室 / 2007-06-08
整理:
1.房屋遭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計算,
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
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所以
淹水1天,即可申請減免1個月房屋稅。
2.災害發生
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
3.因水災致
個人財物損失,在
15天內向國稅局申請勘驗,取得財產損失證明,
可憑該證明於次年(97年)申報今年(96年)綜合所得稅時,
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減少繳稅額。
4.
公司行號因水災而有
財物、商品、庫存等損失,亦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勘驗,
取得損失證明後,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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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房屋稅(30日內)是
地方稅,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15日內)是
國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辦理
※ 編輯: CherryVoe 來自: 61.228.244.248 (06/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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